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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0-08-18 15:50   来源:市司法局  
    一、制定的依据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发布实施以来,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在教育、交警、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的齐抓共管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推进。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校车服务需求增加,校车服务形式出现多样性,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变化等因数影响,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内容和问题,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发展需要,致使在校车安全管理上存在如下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校车管理工作涉及市、区政府公安交警、交通、教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职责比较分散,工作协调不统一,管理合力不够,致使管理难度大。

  (二)因校车运行线路符合规定停靠站点不多,特别是乡镇农村地区因公交站台和校车停靠站点不够,交通道路路况条件不好等不利因素影响,校车标牌审批通过率不高。

  (三)校车服务提供者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因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没有明确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开展校车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和准入机制,导致市政府没有职能部门对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资质和运营进行审核和监管。

  (四)乡镇农村地区校车服务需求增大。随着我市推进“公办幼儿园比例50%和普惠性幼儿园比例80%”建设,乡镇农村地区幼儿园数量明显增加,由于路途远,交通不便,幼儿上学放学交通安全和服务跟不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我市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服务工作,有效解决和弥补以上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为了让《办法》具有可操作性,2019年10月,我局赴广州和青岛进行了考察调研,学习借鉴了广州和青岛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特别了解了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批准、条件和监管机制、校车标牌管理等难点问题。2020年4月,我局又组织市交通、交警部门,区教育部门,市相关企业等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和论证,在《办法》起草中充分吸收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起草情况

  为做好海口市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制定,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5月25日2020年5月31日征求各单位意见、并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6日在海口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对《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告期10天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64条。

  (一)主要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管理联动机制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二)对校车服务提供者从事校车服务工作申请、责任和条件进行了明确。

  (三)对保障校车安全的基础设施条件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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