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关于试行二手房转移登记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件事”联办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二手房转移登记便利度,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二手房转移登记与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件事”联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购房人购买本市二手自住住房,且家庭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在办理存量房产权转移登记时,本人或其配偶可同步申请提取在我省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流程
购房人一张表填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同步申请二手房转移登记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动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实现两项业务“一窗办”“一次办”。具体流程为如下:
(一)购房人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本人或配偶可同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将购房人或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所购房产相关信息,购房合同、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等电子材料推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系统;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推送的信息及材料审核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通过的将住房公积金转至提取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账户,并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反馈办理结果。
三、办理要求
(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做好系统对接,协同推进,确保二手房转移登记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件事”“一次办”“一窗办”“一网办”顺利实施。
(二)购房人或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窗口工作人员应指导、协助申请人正确填报上传购房合同、过户后不动产证、购房发票、申请人一类银行卡等信息,并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为本人真实意愿申请。
(三)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审核二手房转移登记时,应按要求查验购房人家庭关系情况,需要同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准确填写购房人及其配偶信息。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接收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送的申请信息和相关电子材料后,及时开展提取审核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不动产登记系统和提取申请人。
四、其他事项
(一)购房人选择二手房转移登记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联办模式的,试行初期仅支持购房人或其配偶其中一方在联办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另一方需自行登录“海易办”APP或前往住房公积金线下服务窗口办理提取业务。
(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组织开展不动产联办登记系统培训工作,确保系统平稳衔接,保障二手房转移登记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件事”有序开展。
(三)各相关单位应积极做好宣传、解释、指导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及时报告。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