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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3-11340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11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文  号: 海府办函〔2023〕179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海府办函〔2023〕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8 日

海口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 年)

为全面推进我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 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356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一本三基四梁八柱”发展战略框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适度超前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推动我市城市更新和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成立海口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组  长:冯  勇(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德禧(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  明(市市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单位:市市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旅游文体局、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管理局、市园林环卫局、市税务局、市交通港航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司法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口供电局、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对照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收集和汇总工作信息做好上传下达。

三、工作目标

2023 年,推进海口市 2023—2025 年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并在建成海口市 2022 年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基础上,完成市政和庭院管道、立管等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61 公里以上。

2024 年,市政和庭院管道、立管等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现应改尽改。完成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的更新改造,完成工商业等单位用户专有燃气管道等设施和安全装置的老化更新改造。对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安全设施不健全、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厂站和设施基本实现应改尽改;燃气经营企业对已实施老化更新改造的管道和设施完成安全评估。

2025 年,全面梳理统计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落实情况,进一步查漏补缺,完成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建立健全常态化排查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机制,2025 年后新增的城市燃气管道老化等问题隐患实行即有即改。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结合我省高温、高湿、高盐的气候特征,我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包括:

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 15 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 15 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 15 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 15 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二)合理确定更新改造标准。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建办城函〔2022〕225 号,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指南》)明确的更新改造标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改造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 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相关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厂站和设施改造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等相关规范要求,改造燃气厂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的总体布局进行计算复核,满足近、远期供气负荷,避免重复建设。用户设施新增或更换的自闭阀、不锈钢波纹管、金属包覆软管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软管改造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要根据我市实际,立足全面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满足保障安全要求、兼顾长远发展,加大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切实提升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水平。

(三)做好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普查。开展城市燃气管道普查,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评估,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更新改造台账。

(四)推动方案落地生效。各相关单位履职尽责,多措并举推动本实施方案落地生效。市发改委要将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本地区“十四五”重大工程,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庭院管、立管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如已单独立项的,不再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

五、任务分工

(一)市市政局

1.在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普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工作指南》要求,科学有序组织和指导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评估,编制评估报告。以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城市燃气改造项目清单及分年度改造计划并作为本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印发实施,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报送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

2.督促指导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燃气厂站中的非压力管道,以及居民用户设施老化更新改造。作为项目业主推进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3.推动城市燃气管道分片区统筹改造、同步施工,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

4.督导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针对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改造隐蔽工程多的显著特点,压实项目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更新改造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鼓励燃气经营企业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运维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后可依法移交给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6.贯彻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完善准入条件,设立退出机制。支持燃气行业兼并重组,确保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务,促进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7.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因地制宜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违规占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场站安全间距不足的建(构)筑物的违建执法。

8.制定工作计划,指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推进管道燃气建设,逐步实现管道天然气替代瓶装液化气使用,覆盖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仍在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区域和场所。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督促指导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燃气厂站中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燃气压力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2.依法实施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

3.严格燃气充装许可管理,加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质量监管。

(三)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

1.结合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要求,依法履行对服务范围内的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责任。

2.加强燃气设备设施安装质量和安全管理,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检验和工程验收手续,做好更新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

3.负责提供机关单位、学校、医院、工商业等用户管道燃气用户清单,交由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旅游文体局、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督导实施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4.结合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及设施同步加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同步推动高空置率小区燃气安全信息化管理试点。

5.建立和完善城市管道燃气安防与应急管理系统,充实燃气管道基础信息数据,完善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信息底图。将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深度融合,与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提高城市管道和设施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第三方施工破坏、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6.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组织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管道和设施带病运行;健全应急抢险机制,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四)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旅游文体局、市民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职责督促指导机关单位、学校、医院、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责任。其中,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餐饮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专有部分燃气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专有部分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市卫健委负责督促指导医院专有部分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市旅游文体局负责督促指导酒店专有部分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专有部分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管理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专有部分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五)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园林环卫局

1.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含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的机关单位、学校、医院、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责任。

2.对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不收取惩罚性费用。

(六)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科工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海口供电局

1.做好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与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衔接,推进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补短板。

2.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安全间距不足、地下信息难以共享等城市管道保护突出问题。

(七)市发改委

1.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各级地方财政资金对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加大投入,兜住安全底线。

2.充分利用好政策窗口期,做好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谋划和储备,重点将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形成连续不断、滚动实施的项目储备机制。

3.根据《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审核管道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并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燃气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八)市财政局。落实出资责任,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对口单位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一般债、专项债等上级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配合做好专项债的申报工作,剩余部分由市本级、各区区级财政预算(含工作经费和配套资金)予以配套。不得违规举债融资用于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做好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深度融合,与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

(十)市金融管理局。鼓励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长期信贷支持。支持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

(十一)市税务局。更新改造后交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燃气经营企业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十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依法精简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

(十三)市公安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依据本单位职责支持配合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各项工作任务,强化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司法厅的对接联系,完成海口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厘清出资责任。市政燃气管道改造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筹措资金,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的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出资责任。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管网产权关系明确的,按照“谁所有、谁付费”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筹措管网改造资金。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庭院管道、立管、居民户内燃气设施更新改造,参照 2022 年的建设经验,为充分调动居民用户的改造积极性,居民用户不出资,庭院管、立管以及用户设施更新改造中的新增或更换自闭阀、不锈钢波纹管由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 60%的中央资金和 40%的专项债资金(中央资金未足额下达部分由专项债资金兜底解决),用户设施更新改造中的技改换表由燃气经营企业出资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把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实施单位落实、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城关镇、街道和社区以及更新改造实施单位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破解难题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用户等,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纳入我市城镇燃气许可经营履约评估内容,对不依法履行更新改造义务的燃气经营企业予以通报。建立督查考核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督促、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组织推进更新改造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强化问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指导推动完成整改,确保更新改造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重要意义,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社会公众燃气安全意识,并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交通阻断、停气等情况的提前告知,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切实把这项民生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放心工程。

附件:海口市 2023—2025 年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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