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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3-11318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海府办函〔2023〕128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府办函〔2023〕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符胜飞,电话:68720550)

海口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勘〔2022〕172号)要求,借鉴其他省市有关管理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机制,统一运输、堆放、管理砂石土,有效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开采、销售、处置砂石土及扰乱正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砂石土是指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交通、水利、建筑、矿山治理修复、自然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

三、处置原则

(一)砂石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得擅自处置、销售、倒卖。采挖出的砂石资源除用于本工程自身建设(回填)外,剩余砂石资源应交由政府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采挖出的土方,除项目自用回填外,剩余土方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按照建筑垃圾相关规定管理。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项目自用砂石料不得外运。

(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场地平整和基础开挖工程概算时,不得将项目采出的砂石土资源抵扣工程造价。

(四)港航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海砂,必须符合项目环评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处置要求。

河道(湖泊、水库)疏浚等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河沙资源按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五)罚没的砂石资源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经公开招投标取得处置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处置。

四、处置方式

(一)政府调拨。根据市政府指令,用于防汛、救灾、处险及财政出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二)公开处置。经核实剩余砂石相关数据及价值评估后,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市场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置。

(三)对于难以公开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政府集体决策后实施。

五、处置单位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 2 家处置单位,服务期限 2 年,分别负责海口江东新区范围内区域、海口江东新区范围外全市其他区域砂石料处置工作。

六、处置流程  

(一)告知。土地性质为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在土地挂牌出让或划拨决定书批复时,告知项目业主在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属于国有资产,除直接用于本工程自身建设(回填)外,剩余砂石土资源应交由政府处置。其他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设计方案、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等审批时,由项目主管部门告知此事项。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管理,配合处置单位开展相关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认定、核实与评估。土地性质为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处置单位依据项目业主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等资料,委托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招投标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剩余砂石料进行含量认定、剩余量核实,并按照《资产评估法》评估价值和参考评估价、结合市场价确定首次公开竞价销售价格。

其他建设项目,处置单位商项目业主参照执行。

(三)方案审批与备案。处置单位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

编制处置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方案审批通过后,报送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存。

(四)处置

1.处置方案获批复后,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

2.公开竞价销售成交后,竞得人将成交价款上缴财政非税专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收费票据交予竞得人。

3.处置单位、项目业主相互间应充分沟通协调,务必保证在施工许可前完成砂石料交易完成。

4.处置砂石资源评估价值小于 20 万元或方量小于 10000 立方米的,由处置单位直接公开竞价销售。

(五)监管

1.砂石料竞得人应将运输车辆及驾驶员信息、运输存放或加工地点及负责人信息、运输路线等报送处置单位,由处置单位报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存。

2.项目业主负责对运出砂石方量登记,存放或加工地点负责人应负责对场地运进砂石方量登记,并将相关记录台账报送处置单位,由处置单位核实后报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存。

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对项目所在地运出、存放或加工地运进砂石方量进行核对,防止偷采、倒卖等违法行为。同时应充分利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以及“智慧工地”平台等设备,加强对建设项目砂石土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流转土地建设项目剩余砂石的处置方法,参照上述处置流程执行,处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七、经费保障

处置单位服务经费、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费用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八、工作要求

(一)打击违法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检查力度,对超出用地范围、超过设计深度采挖,擅自销售、运输砂石土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查处。

(二)存量处置。已由海口市城市建设集团、海口江东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储的砂石土,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处置,处置收益纳入财政;本方案实施前,已动工但未处置的,由处置单位提出处置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处置方式。

(三)特殊情况处置。项目剩余砂石土若不能按照本方案处置流程处置的,则处置单位商项目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应处置流程、编制处置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报送综合行政执法局备存。

(四)信用监管。项目业主若未尽到对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管理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将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列入失信名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18 年 12 月 29日印发的《海口市项目范围内砂石料管理工作方案》(海府办〔2018〕279 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就《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关于调整江东新区砂石土处置和监管责任单位的请示》(海江东局〔2021〕279 号)的批示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处置流程图

2.执法罚没砂石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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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市工程建设采挖砂石处置流程图.pdf     附件下载
  • 执法罚没砂石处置流程图.pdf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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