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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3-08920 分类: 会议纪要;意见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31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  号: 海府办〔2017〕231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海府办〔2017〕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173号),做好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应急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组织开展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管理行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充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市、区两级均未设置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难以满足环境应急的全过程管理、规范化管理要求;二是我市环境应急专业人才欠缺,应急装备匮乏,应急物资储备不足,在处理一些比较复杂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对能力有待提高;三是我市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环境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四是部分企业对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各类环境风险不断增加,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复杂多样,部分区域、行业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面临较大威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形势非常严峻。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自觉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环境应急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与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法规制度更加健全,环境应急经费物资保障体系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基本实现法制化、信息化、专业化,环境应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三、突出做好环境应急管理的重点工作

  (一)加强突发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和》《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版)》要求,在认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着力提高预案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加强预案动态管理,规范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预案的演练和宣传培训。2017年底前,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三江农场要完成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修订工作,并报市生态环保局和市应急办备案。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三江农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

  (二)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环境法定职责,建立本市环境风险源档案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将环境风险源单位的风险防控措施、监测预警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管理等纳入重点监管内容。到2018年底前,药谷工业园、狮子岭工业园、海马工业园、云龙产业园、美安科技新城、空港保税区、临空经济园、美安金马物流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原海口保税区、桂林洋教育产业园区、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等重点区域和各园区内的重点企业、单位的环境风险评估完成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环境风险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三江农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医院、学校、集中居住区、行政办公区、机场、高铁、码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目标周边环境风险的管控。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2017年底前,全市城市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均制定或修订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每年各区均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三江农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应急办。

  (三)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执法监察。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号)100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5〕286号),完善环境监管网络,确定监管重点,加大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和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从源头预防污染事故,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三江农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

  (四)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预警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区均应推动环境监测预警平台机制的建设。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生态等要素环境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对环境监测信息分析汇总和综合评估,发现环境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预警信息。到2020年,各区均建成环境监测预警平台,监测预警能力明显提升。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编委办。

  (五)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严格落实环境应急值守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制度,规范环境应急工作流程,提高环境应急信息报送实效。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三江农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

  (六)全力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版)》要求,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调动有关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到统一指挥,部门联动,依法办事,科学处置。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及时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积极组织恢复与重建。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三江农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应急办、市科工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和渔业局、海口海事局、海口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

  (七)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调动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内各种应急资源,组织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明确环境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形成反应迅速、协同高效、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合力。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应急办。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三江农场。

  (八)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提高管理水平。要切实改善救援队伍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和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为环境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探索依托公安消防部队、非政府组织、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促进环境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

  (九)完善环境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2017年底开始,每年将环境应急工作经费纳入下一年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对各类应急基础设施和物资进行统筹整合,在充分利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现有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调拨、配送体系,为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三江农场。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科工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和渔业局、海口海事局、海口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

  (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建设。2017年启动建立我市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预警的准确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

  在2018年底前完成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应急办。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三江农场。

  在2020年底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应急办、市发改委。

  (十一)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与管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和舆论应对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气象局。

  (十二)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 年修订版)》和《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 年修订版),》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能力,提高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与环境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三江农场。

  四、切实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三江农场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各项工作协同推进;把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做到领导明确,责任清晰,工作落实;2017 年12月底前,要明确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责任人,确保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做。

  (二)严格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各区政府、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和三江农场是本行政区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按 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严格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各级生态环保、发展改革、工信、旅游、公安、消防、交通、农业、国土、水务、海洋、林业、卫生、安监、海事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 年修订版)》确定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建立严格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工作考核内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因管理不到位、应对不利而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和生态破坏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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