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偿债准备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2〕117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相关企业:
《海口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年9月2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8日
海口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保证按时足额偿还政府性债务,维护政府信誉,根据《海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琼财债〔2008〕1582号)及《海南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以信用为基础,为满足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而通过融资平台贷款、转贷国债资金、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和其它应承担的债务。
本办法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本级政府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而筹集、运用、储存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按照“谁负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主体。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和规模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每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财力状况,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在每年财政预算中视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一定金额的偿债准备金。
(二)偿债准备金的收益部分(如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使用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履行完还款责任后,退回的诚信金等。
(四)处置担保抵押物的收入。
(五)收回用款单位的代垫偿债资金。
(六)经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先按不低于本级财政承担的政府性债务余额的 2%筹集。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 偿债准备金应专项用于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在确保资金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方可用于其它方面的资金周转。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同级或上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偿债准备金实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滚存使用。偿债准备金的使用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在不影响还款垫付能力的前提下,市财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使用偿债准备金核销或减免因政策变动等特殊因素而无法回收的贷款债务。
第八条 利用偿债准备金垫付、核销或减免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后,应及时追回所垫付的资金,对于核销或减免的资金,应重新筹集。
第九条 在确保偿债准备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的会计核算
(一)收到预算拨入偿债准备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偿债基金收入—预算拨入还款准备金。
(二)用偿债准备金垫付时,借记:暂付款—还贷准备金垫付款—XX项目还款,贷记:银行存款。
(三)收回偿债准备金垫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暂付款—还贷准备金垫付款—XX项目还款。
(四)收到偿债准备金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贷款利息收入(或其它收入)。
(五)收到提前收回的转贷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它收入—转贷款收入—XX项目还款。
(六)收到处置担保抵押物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它收入—处置抵押物收入—XX项目还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