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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发文字号:海科工信法规〔2023〕5号
成文日期:2023-12-28
发布日期:2024-01-02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4-01-02 09:00   来源: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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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我局对《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海科工信字〔2018〕300号)进行修订,并经局务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2〕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聚科技创新要素、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集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强化开放合作交流和资源共享、服务和培育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平台;是省级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联合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侧重科学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及其合作单位联合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侧重应用基础研究、产学研合作、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工信局)是海口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

(三)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

(三)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

(四)履行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五)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市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二)瞄准国内外高端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组织或参与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集聚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其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或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

2.实验室具备良好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在本领域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3.实验室科技优势明显,在本领域、本行业处于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科研实力雄厚,能承担和完成国家、省及市级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4.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先进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

5.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科研助理不少于1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对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参与实验室建设的,优先给予支持。

6.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依托单位近两年承担过新立项的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成员近三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归属于依托单位的立项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

7.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必要的保障支持。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对拟建市重点实验室年投入建设经费不低于300万元且对拟建实验室有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

8.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依托单位及实验室主研人员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和本单位重点发展方向需求,根据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向市科工信局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并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科工信局受理。

(二)市科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三)市科工信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结论,认定结论为“同意设立”“同意筹建”或“不同意筹建”。

第九条 经市科工信局批准为“同意筹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市科工信局与依托单位签订筹建计划任务书。任务书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因故需调整筹建目标任务的,由依托单位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说明原因,报市科工信局审批。

市重点实验室筹建期为1至2年,筹建期满后2个月内,由依托单位向市科工信局提交验收申请。

(一)无故不完成筹建计划任务或筹建期满后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材料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筹建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市科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结论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三)对“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经市科工信局批准正式设立;对“不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再次组织验收;对再次“不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经市科工信局批准终止建设。

(四)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在筹建期满前3个月,向市科工信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只能申请1次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不设立分实验室。已批准为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参加市重点实验室认定。

第十一条 获批设立的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海口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aiKou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或二级法人)。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管理和工作人员组成。协调解决市级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市科工信局做好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主任与依托单位应有正式聘任的法定关系,并报市科工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对外开放与合作,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建立人才流动机制,充分支持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等各类人才交流;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加大科研信息的共享力度,开放共享程度列入绩效评估标准。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和环保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防泄密管理,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级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不得违反科研伦理,加强学风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建立健全科技诚信档案,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申请制度,更名、研究方向变更,或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和论证等工作,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工信局审批。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运行报告与绩效考评制度。

(一)市重点实验室每年3月份向市科工信局报告上年度运行情况,运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人才队伍与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科研成果、开放合作与社会效益、运行管理与制度建设等情况。

(二)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三)不按要求报送资料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市重点实验室,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进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在市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建设并获批成为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参照省级有关办法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五章 经费筹集与使用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争取经费支持,鼓励其通过横向创收增强自身实力。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资金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市财政专项经费适当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资助方式包括筹建投入补助和运行补贴奖励。

(一)筹建投入补助。按照《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府规〔2022〕3 号)相关规定,对申请筹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在认定通过后按研发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事后补助,最高30万元。

(二)运行补贴奖励。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对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补贴奖励。

第二十二条 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市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投入以及业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劳务费、绩效支出经费等。不得用于与市重点实验室运营、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经费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我省市相关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并纳入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海科工信字〔2018〕300号)同时废止。原立项批准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按已签订的项目合同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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