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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海民规字〔2021〕2号
成文日期:2021-12-20
发布日期:2021-12-20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财政局 关于统一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12-20 11:38   来源:海口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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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按照《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民通〔2021〕16号)要求,积极推进我市低保制度城乡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均等化,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经省政府、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每人610 元/月,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新标准落实农村低保对象提标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救助对象保障金按时、准确、足额发放,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加强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及时做好排查,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强化救助资金统筹,做好预算安排,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海口市民政局 海口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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