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 地方立法与政府法制建设
【制定地方法规】 立法工作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基本依据,与本市的改革和发展决策相适应,着眼全局,从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综合整治管理的需要出发,把配套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1996年立法的重点。在立法过程中,加强上下左右的协作和协调,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纠正和克服立法不适当地强调部门利益的倾向,努力做到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法制化,并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5项法规,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颁布施行。五项法规是:《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海口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陆礼宽)
【制定地方规章】 市政府颁布了9项行政规章,即《海口市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海口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海口市建筑工程土方、桩基础施工管理规定》、《海口市机动车废气排放管理办法》、《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海口市禁毒办法》、《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
(李 明)
【行政复议】 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全年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3件,全部为不服有关房产行政处理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全部审结。
市复议办接受市长委托,完成2宗当事人不服土地确权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二审答辩和应诉工作。
(王 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