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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房产管理办法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09-07-08 00:00   来源:《海口年鉴1996》  

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是指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以及其他反映产权现状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和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及典当、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

(二)依法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下同)或他项权利证;

(三)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实施对城市房屋的测绘;

(五)收集、整理和建立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以供统计和利用;

(六)负责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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