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完成好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海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涉及我市目标任务的通知
2013-06-24 09:2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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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37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海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涉及我市的目标任务分解明确到各单位,请你们加强责任管理,主动协助配合,认真组织落实好相关工作。

  一、目标指标

  (一)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1580吨和4350吨以内(其中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7100吨,农业14480吨;氨氮:工业和生活3220吨,农业1130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科工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

  (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600吨和10000吨以内。(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科工信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市商务局)

  (三)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97%,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集团)

  (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牵头单位:市环卫局)

  (五)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六)85%的河流和95%的大中型湖库水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七)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5%。(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八)90%的近岸海域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九)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水平,在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中名列前茅。(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市政市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航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科工信局)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1. 建设完善城镇生活污染治理设施

  1)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城镇污水处理控制性规划,推进重点旅游景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推进重点旅游景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市环卫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环境监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环卫局)

  2. 改善城镇空气质量

  1)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大力推广液化天然气(LNG)燃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发展使用清洁能源的公共交通工具。(牵头单位:市交通港航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工信局)

  2)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路检和抽检工作,落实机动车年检尾气检测制度,确保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交通港航局、市公安局)

  3)严格对建筑工地和市政施工工地的管理,减少扬尘污染。加强城市道路的吸扫和冲刷,实施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方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环卫局、市市政市容委)

  4)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严格污染源监管,减少有毒有害废气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3. 加强噪声污染综合治理

  积极推进和修订城镇声环境功能区划,继续实施“安静工程”,到2015年城镇区域和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分别控制在国家标准1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内,营造舒适和谐的城市声环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工商局、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4. 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加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现场执法力度,实现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建成海口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集中电子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场,提高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废物处置水平,促进我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过程的规范化、产业化。完善危废收运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集中化转运,建立危废收集转运的全程信息化监控系统,加强对危废产生单位的监管,始终确保危险废物100%集中安全处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科工信局)

  (二)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

  1. 加强产业环境调控

  1)强化项目审批的环境监管。重点行业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审批机制。集约发展、集中布局新型工业,将工业项目集中布局在现有工业园区,提高入园企业的环境准入标准。(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海口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

  3)按照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分区,制定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环境准入制度,编制鼓励产业和禁止产业目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

  4)发挥规划环评的指导作用,将环境保护目标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资源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将环保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的前端,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2. 发展生态工业

  1)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制定清洁生产鼓励政策,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清洁生产。(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以生态工业园和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为重点推进生态工业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力度,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海口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

  3. 加快工业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加快治理现有工业污染源,完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推进重点企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减排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工信局、市高新区、市保税区)

  2)强化污染减排的倒逼传导机制,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促进传统工业的升级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生态化改造,实现全市重点工业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

  3)到2015年,全市国控及省控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率达到95%,其他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率达到85%。(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

  (三)推进农村与农业污染防治,提高农村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 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农村环境整治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继续实施《海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统筹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环卫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2)落实国家“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对海口国家地质公园等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周边村镇、海口演丰镇等特色旅游小镇以及三大流域内的村镇开展连片环境整治,示范推广农村清洁工程,建设低成本、高效率、生态化的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分散式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设施,实现旅游环境和流域、区域农村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环卫局)

  2. 加强农业污染防治

  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降低重要和敏感生态区的肥料和农药施用强度,严格控制高尔夫球场的农药和化肥用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引导种养结合,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到2015年,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 强化土壤环境监管

  建立全市土壤环境监控体系,掌握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动态。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和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对主要基本农田和重要农产品产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安全性划分,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加强对重金属高背景区域、矿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的环境风险监控。强化对污泥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农用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监管,防止造成土壤污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

  (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

  1.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

  1)全面完成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立桩定界,以及乡镇和农村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立桩定界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水务局)

  2)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推行水源保护区内的退耕还林和保护性耕作,综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3)建设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立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信息管理系统。市环保局;(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建立完善城乡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形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水务局、市民防局)

  5)到2015年,全市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0%,确保群众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2. 推进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体系,加强省控断面和跨界断面的监测,实行流域总量控制,完善流域综合污染防治体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2)建设人工湿地系统,对南渡江流域重点乡镇和农场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并探索集中委托运营模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3)开展南渡江调水工程,完善南渡江流域(海口段)防洪、排涝设施,疏浚南渡江航道,有效解决羊山地区30万农民生产用水和海口西部城区供水问题。继续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已开展的水环境整治的基础上,分步实施美舍河口溪整治,重点实施工业水库—秀英沟、五源河和荣山河整治工程,推进五源河人工湖泊—清漪湖水景观的建设。(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3. 强化地下水环境保护

  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我市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数据库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信息系统。完善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海口等重点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与预警应急系统,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重点加强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局)

  4.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1)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对重点海域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2)强化城市海岸带环境保护,加大对直排海污染源和入海河口的环境监管力度,严禁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海。(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3)加强对高位池养殖、滩涂养殖和海水养殖的环境监管。(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4)合理控制海湾养殖密度,在沿海高位池养殖重点区域推广高位池闭环生态养殖技术,从源头上解决高位池养殖对近岸海域的污染。(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5)加大船舶污染防控力度,继续深化港湾船舶污染物“零排放”计划。(牵头单位:海口海事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

  6)加强港口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环卫局、市海洋渔业局)

  7)完善船舶污染处理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制度,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牵头单位:海口海事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8)建立跨部门的海洋溢油监测和应急体系,强化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海上溢油事故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牵头单位:海口海事局;配合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市环保局、市交通港航局)

  (五)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维护生态安全

  1. 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区体系。

  1)实施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程,逐步构建和完善红树林、湿地、海洋生态等自然保护区体系。(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

  2)开展全市自然保护区评估考核与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全市自然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 实施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生态恢复

  1)加强对水土流失区域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对水土流失土地实施造林绿化。(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林业局)

  2)到2015年,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5平方米,林地面积达到9.48万公顷,并不断提高森林质量。(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园林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3)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力度。(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4)继续推进海防林建设。(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5)科学规划海岸带生态功能分区。(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

  6)加强对珊瑚礁、海草床等重要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管理,对受损海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修复。(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

  7)加强对红树林、滨海湿地等重要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海洋渔业局)

  3.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加强对热带海洋和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规划中纳入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完善物种资源进出口管理制度,加强对物种资源的监管,防止物种流失和生物入侵。加强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境的保育与恢复,建设珍稀濒危物种和种质资源迁地保护与繁衍基地,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和种质资源保护。(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

  4. 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

  加强对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的技术指导和资金扶持,结合乡村旅游的发展和特色旅游小镇的建设,创建一批生态市县、生态文明乡镇(生态乡镇)、小康环保示范村(生态村、文明生态村)和绿色社区(低碳社区),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文明办)

  (六)提高核与辐射监管水平,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加强辐射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建设辐射环境监管机构,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

  (七)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环境监管体系

  1. 强化特色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1)建设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网络,构建完善的环境监测预警信息网络。构建具有我市特色的环境监测能力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建设重点旅游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和实时发布系统,为旅游业发展和景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 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

  1)继续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我市环境监察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管理,围绕增强责任制和提高执行力,不断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建设,推进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加强岗位培训,提升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能力建设,自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由无线传输向有线传输转化,并逐步实现视频监控。加强对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排污企业的监管,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统一运营管理,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建设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加快推进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推行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住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

  3. 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加快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突发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加强环境应急技术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完善环境应急设备配置和应急物资储备,适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可以随时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防局、市公安局)

  4. 完善环境信息和环境宣教系统

  整合现有的各类环境信息系统,建立简洁、灵活、方便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构建我市完善的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完善环境宣传教育设备。(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 加强环保队伍建设

  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配齐各级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等环境保护专业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提升业务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的环保专业队伍。从健全激励机制入手,加快培养、引进一批技术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环保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环境保护技术支持能力。加强与市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联合培养我市优秀环保人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三、重点工程

  (一)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

  1.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人工湿地建设工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3. 传统产业生态化改造工程。(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 清洁生产工程。(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 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工程。(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

  1.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科工信局)

  2. 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工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交通港航局、市交警支队)

  (三)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

  1.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牵头单位:市环卫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程

  1.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2. 湖库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3.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程。(牵头单位:市海洋渔业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

  4. 土壤环境保护工程。(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五)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工程

  1. 自然保护区体系建设工程。(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2.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3. 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工程。(牵头单位: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六)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工程

  1.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 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工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 环境宣教能力建设工程。(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建立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控制和考核机制,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产污强度准入制度、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成效评估制度,逐步完善从事前环境准入、事中全过程环境监管到事后环境成效评估的一整套环境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完善创新环境管理体制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机制和统一监督管理下的责任分工考核体制。依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编制或修编地表水、近岸海域、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和海口市生态功能区划,按照区域环境承载力,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优化产业布局。在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引入生态保护用地地类,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和生态安全保障。将国土综合整治和环境综合整治有机结合,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工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规章体系

  1. 加强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法制局)

  2. 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的适度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四)创新环境经济政策

  1. 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逐步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环卫局)

  2. 建立健全治污设施正常运营保障机制,探索中小企业污染治理专业化模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科工信局)

  3. 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市住建局)

  4. 推进政府绿色采购。(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5. 加强科技支撑。提升环境科技基础研究和应用能力;完善环境管理技术体系;强化环境先进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牵头单位:各区政府、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

  6. 发展环保产业。大力推动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为重点的环保产业,研发新型环保材料和环境友好型产品。(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7. 积极引导全民参与。实施全民环境教育行动计划;推广绿色创建活动;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市教育局)

  (五)全方位多渠道增加环保投入

  强化政府环保投入的主体地位,构建环保支出与财政收入增长的联动机制。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投资的税费政策,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及外资参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01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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