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2010-10-15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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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受益程度,使广大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根据《海口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海府办〔2010〕52号)的有关安排,现将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20元,其中个人缴费70元不变,各级财政补助150元(中央财政补助由40元提高到60元,省财政补助由12元提高到18元,市财政补助由32元提高到40元,区财政补助由26元提高到32元);
    (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8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不变,各级财政补助140元(中央财政补助由40元提高到60元,省财政补助由9元提高到18元,市财政补助由22元提高到35元,区财政补助由19元提高到27元)。
    以上调整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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