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2010-10-15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字体:

海府办〔201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海口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0.1  为保护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骑楼街区)风貌,规范骑楼街区的保护、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骑楼质量和功能,依据《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6年—2020年)》、《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骑楼街区及其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以及骑楼街区内的房屋使用功能、市政设施、节能的改造工程。
    1.0.3  骑楼街区历史建筑修缮、改造工程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分步实施、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真实历史遗存,保护街区整体风貌,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街区的生活功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应当符合《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6年—2020年)》、《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1.0.4  本导则所称修缮工程分为五类:翻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1.0.4.1  翻建(复建、重建)工程:需全部拆除按历史风貌恢复或仅保留小部分原状而进行的复建工程;
    1.0.4.2  大修工程:只需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设备的工程;
    1.0.4.3  中修工程:需拆、换少量主体结构构件,但保持房屋结构和规模的工程;
    1.0.4.4  小修工程:及时修复房屋的非主要构、部件的日常养护工程;
    1.0.4.5  综合维修工程:以栋为单位,对其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
    1.0.5  本导则中有关骑楼街区历史建筑的类别按照《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骑楼街区内其他建筑的修缮参照历史建筑的修缮执行。
    1.0.6  骑楼街区在修缮、整治后,应达到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善、建筑节能基本符合标准的要求。

2 一般规定

    2.0.1  骑楼街区的保护和改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2.0.1.1  沿街两侧建筑按原有高度控制,建筑地面以上不得超过四层,总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
    2.0.1.2  底层建筑高度不高于4.2米,二层以上各层高度不高于3.3米,骑楼通廊净高不低于3.5米;
    2.0.1.3  骑楼街区敞廊宽度控制在2.5-3.0米(外墙线至马路边线),柱距控制在3.5-4.5米;
    2.0.1.4  骑楼街区应恢复外部色彩原貌或与其相近色彩;
    2.0.1.5  沿街骑楼街区的外装修、装饰应尽量恢复原有的风格,骑楼敞廊内不得设置任何临时设施。
    2.0.2  骑楼街区立面应体现海口骑楼街区元素:
    .0.2.1  女儿墙、柱子、拱券应体现砖雕工艺,应保持欧亚混交的文艺复兴式,欧亚混交的巴洛克式,海口南洋式;
    2.0.2.2  窗楣可选用方形、半圆券形、敞肩形、尖券形,也可采用盲券不开窗、印度支提窗;
    2.0.2.3  窗间墙可处理成壁柱,表面可采用南洋古典式、印度风味;
    2.0.2.4  阳台应保持凹阳台或小凸阳台,临街立面应展示开敞的柱廊;
    2.0.2.5  外墙表面装饰纹样应体现海南文化与祈福文化的特征。
    2.0.3  骑楼街区设置的市政设施和牌匾应当符合骑楼街区规划并按传统风格设计安装。
    2.0.4  骑楼街区后方毗邻建筑的高度、色彩、形式不得破坏骑楼街区的天际线和视觉环境,严格控制该类建筑的高度。
    2.0.5  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明式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安装在隐蔽部位,严禁架设在临街一侧。
    2.0.6  骑楼街区外窗安装的雨搭应统一形式和色彩。尽量与骑楼街区风貌保持协调。
    2.0.7  骑楼街区历史建筑的修缮应体现海口骑楼的特征:
    2.0.7.1  “前店后居”或“下店上居”式的建筑布局形式;
    2.0.7.2  大进深,小面宽;
    2.0.7.3  底层骑楼应保持梁柱式或券柱式;
    2.0.7.4  立面应保持下段骑楼列柱、中段楼层、上段为檐口或山花,腰线与檐口高度相仿,檐口不出挑;
    2.0.7.5  各楼层间有显著的水平方向腰线或象栏杆似的窗群墙;
    2.0.7.6  主体墙面以白色为主,点缀绿色的彩蛋装饰与宝瓶栏杆;
    2.0.7.7  屋顶以坡屋顶为主,配灰色屋瓦或混凝土仿制瓦。

3  骑楼街区第一类历史建筑修缮标准

    3.0.1  对骑楼街区第一类历史建筑的修缮,应按照格局完整、层次分明、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饰的标准,将其恢复到原有风格和历史原貌。
    3.0.2  该类历史建筑的修缮应按照原材料、原形式、原结构、原做法进行加固维修,内部装修可适当采用新材料但应保留原有装饰特色。
    3.0.3  木构架的修缮应符合以下要求:
    3.0.3.1  原有骑楼街区中木构架应尽可能保护,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加固,挑顶、维修后的屋架应保持历史原状;
    3.0.3.2  木材材质要达到干燥、规定强度和耐久要求,禁止使用杨木、柳木等易发生脆断的材质;
    3.0.3.3  主要修缮方法有:新做或局部更换构件、支顶、附檩、串檩、檩柁加固、钢拉杆加固、钢木夹板加固、螺栓加固、铁箍加固、斜撑加固等;
    3.0.3.4  修缮后应达到:屋架牢固,挠度在安全允许范围之内,檩条、椽子、望板等构件无劈裂、腐朽,变形不超过允许值。
    3.0.4  木柱的修缮应符合以下要求:
    3.0.4.1  原有木柱做法应尽量保存,不露明部分必须做防腐,露明部分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0.4.2  主要修缮方法有:抽换、墩接、挖补、补配附柱、打牮拨正等;
    3.0.4.3  修缮后应达到:直顺、坚固,允许有轻微变形、局部顺裂。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必须更换。
    3.0.5  墙体维修应尽量采用原砌体材料,并按传统形式砌筑,原有墙体能够达到围护结构安全要求的,应予以保留。
    3.0.6  立面应保持欧亚混交化、南洋风格化、民国建筑特征,保持骑楼老街的市井生活气息和传统形式。
    3.0.7  门、窗应按原有形制恢复。可采用与房屋整体风貌相协调的隔热窗做内窗。窗楣、窗间墙应符合2.0.2.2,2.0.2.3条。
    3.0.8  外墙面颜色应以传统色调白色,墙面装饰纹样应符合2.0.2.5条。
    3.0.9  临街商业类房屋必须保留原有做法,经修缮后应达到住用安全、基本功能齐备的要求。在空间形态、体量、高度、色彩、材质等方面与其所处的街巷原有尺度及比例相协调,风貌特征相适合。
    3.0.10  老字号门脸应恢复传统匾额。门脸的修缮应尽量符合商业使用的要求。

4  骑楼街区第二类历史建筑修缮标准

    4.0.1  对骑楼街区第二类历史建筑中已改变原状,全部需要翻建的历史建筑,其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和主要平面布局应在保护外观传统的基础上,可适当采用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同时可适当采用新材料。对此类不需要翻建的历史建筑,按第一类历史建筑修缮标准执行。
    4.0.2  该类历史建筑的修缮应采用原材料、原形式、原结构、原做法进行加固维修,内部装修可适当采用新材料。
    4.0.3  立面应反映欧亚混交化、南洋风格、民国建筑特征,保持骑楼老街的市井生活气息和传统形式。
    4.0.4  木结构的修缮参照3.0.3、3.0.4条执行。已经全部损毁的应翻建。翻建可适当采用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替代,但形制应与原结构相同。
    4.0.5  对于已改变原状,需要按传统做法恢复的墙体,外露部位应使用传统做法,维修可采用传统材料替补或抹灰划缝。在不明露的墙体部位,可采用其他节能型砌体;墙体按原状分别采用干摆、丝缝、淌白、糙砌、五出五进软心等传统方法砌筑或传统形式装饰。
    墙体的维修提倡采用内隔热做法,提高房屋隔热性能。
    4.0.6  对重建建筑,门、窗应采用隔热门、窗。提倡采用内隔热做法,提高房屋隔热性能,其外观形式应与传统门窗形式近似。

5  骑楼街区第三类历史建筑修缮标准

    5.0.1  在第三类骑楼街区历史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和色调等传统基本格局的基础上,局部可根据使用要求进行必要的布局调整。
    5.0.2  立面的修缮应按照住用安全、功能齐备、量力而行、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修缮方案。尽量体现骑楼街区固有元素,并与核心保护范围其他房屋形式、色彩相协调。
    5.0.3  屋面尽量采用仿传统形式,永久建筑禁止使用石棉瓦和彩钢保温屋面板。
    5.0.4  墙体的修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墙体在保证原骑楼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旧墙体无论采用何种砖、何种砌法,应尽量保留;
    2. 新砌砖墙可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但要与街区风貌相协调;
    3. 外墙原为红机砖的墙体,可做抹灰或涂料粉刷、贴仿古砖装饰处理;
    4. 墙体保温做法,可采用内、外保温形式。
    5.0.5  门、窗应采用隔热门、窗,原已安装的隔热窗可不进行更换。
    5.0.6  对于需重新翻建的木结构,以保证安全为原则,结构形式可不限。修缮建筑应保持原做法。其他翻建房屋可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结构体系,并做成仿欧亚混交、南洋风格、民国建筑特征的建筑形式。

6  修缮材料选用原则和供应

    6.0.1  在不影响骑楼街区安全及外观的情况下,提倡使用从旧房上拆下的旧砖、瓦、石材。旧木料的选用应从严掌握。
    6.0.2  对于骑楼街区第二、三类历史建筑内部,在不影响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倡使用新型、绿色和生态建材。

7 房屋使用功能改造标准

    7.0.1  厨房、卫生间应以保证居民基本生活条件为标准进行改造。
    7.0.2  水、电实行一户一表。供水、下水入户,供水按分类装表,分类计量。应统一考虑二次加压系统。每户供电容量按海口供电公司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0.3  电话、有线电视入户。有条件的地区,电力、电视、电信的缆线均设地下,消灭飞线。
    7.0.4  邮政信报箱实行一户一箱。

8  市政设施改造

    8.0.1  整个骑楼街区修缮改造前,区政府应协调海口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确定市政改造方案。骑楼街区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核心保护范围的传统风貌,尽量不改变原有骑楼街区的尺度和走向。
    8.0.2  市政设施改造应结合实际地上、地下条件,统一规划设计,为分期、分步、近远结合、先地下后地上施工创造条件。
    8.0.3  骑楼街区内管线的埋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8.0.3.1  骑楼街区相邻街道宽度达到10米及10米以上时,7种管线〔雨、污、气、供水(消防)、路灯、电信、电力〕一次埋设到位;
    8.0.3.2  骑楼街区相邻街道宽5~10米时,优先布置供水(消防)、污、雨、燃气管线;
    8.0.3.3  在条件受限制地区,雨、污水可局部采用合流管。
    8.0.4  在原有骑楼街区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应按规范要求实施,骑楼街区相邻街道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设计、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管线应在隐蔽部位线槽敷设。
    8.0.5  提倡在骑楼街区小市政与大市政衔接区域,设置污水初级净化、处理装置。
    8.0.6  骑楼街区应设置与街区相协调的垃圾箱及垃圾收集点、有线电视室外分配箱、电力变压器。电力变压器应安排在室内。

9 节能改造

    9.0.1  骑楼街区第一、二类历史建筑修缮时,在不损坏原墙体,并具有可逆性的前提下,提高房屋的节能标准。
    9.0.2  骑楼街区第三类历史建筑改造时,墙体、门窗应采取隔热措施,同时,外观必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墙体隔热做法可参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06J908-7)推荐的做法设计,外墙也可采用混凝土隔热装饰砌块(仿古)等新型墙体材料。
    9.0.3  房屋吊顶之上,应增加隔热措施。
    9.0.4  地面应做隔潮处理。

10  附则

    本《导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信息中心
海口市信息中心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8725613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8710000 政府咨询投诉电话: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46010002000008号 琼ICP备1700528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