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10-15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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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 〕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规划局,为主管全市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规定,将“主城区外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职责”下放给各区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特定地区规划、主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依法审查、审批各类规划。
    (三)承担执行城市规划的责任。负责主城区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主城区建设工程(建筑类和市政类)的规划报批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城市规划动态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勘察测绘合同和成果进行审查备案登记;负责对用地界址放线、建筑工程放验线、地下管线覆土前验线等进行管理。
    (五)负责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意见书》。
    (六)承担规划管理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七)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资质验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规划编制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指导各区开展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海口市规划局内设8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纪检和监察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总工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
    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大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负责主城区各类规划编制及修编的指导和审查;负责规划管理中技术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各类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技术审查会和局业务会;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规划建筑管理一处
    (四)规划建筑管理二处
    (五)规划建筑管理三处
    (六)规划建筑管理四处
    分别负责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和美兰区规划建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审批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批辖区内建筑工程(不含临时建筑和个人住宅),提供建筑设计要点,审查设计方案,核发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批辖区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辖区内村镇规划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规划勘察测绘合同和成果的备案登记。
    (七)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审批主城区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市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建设方案预审意见,核发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主城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参与市政控制性详细规划验收工作;参与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参加各类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
    (八)法规监督处
    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规划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工作;指导协调规划分局批后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市规划局行政编制36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5名。其中:正副局长4名,总规划师1名,办公室9名(含工勤人员5名),总工室3名,规划建筑管理一处、规划建筑管理二处、规划建筑管理三处、规划建筑管理四处、市政规划管理处、法规监督处各4名。
    (二)领导职数
    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副处级)1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17名,其中:办公室3名,总工室、规划建筑管理一处、规划建筑管理二处、规划建筑管理三处、规划建筑管理四处、市政规划管理处、法规监督处各2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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