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10-15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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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环境保护局,为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和“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登记表的审批”2项管理事项。
    2.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市建设工作,拟定生态市保护政策、规划。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强区扩权”有关精神,将以下职责下放给区环境保护部门。
    1. 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施的验收。
    2. 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污染源限期治理和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
    3. 按管理权限开展环境监察日常工作,调查处理辖区内的污染纠纷和破坏生态事件,协助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4. 协调辖区内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5.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环境统计、信息工作、污染源调查。
    6.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负责本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本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化学品、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责任。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协调生态市创建工作;负责农村生态保护工作;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八)负责本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信息。
    (九)开展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二)指导各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执法监察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内设5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规科技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信访、群众举报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拟定本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重点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
    负责本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下转第35页)(上接第32页)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施行;组织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四)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处(辐射和尾气管理办公室)
    监督管理全市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污许可证、建筑工地噪声登记证发放管理;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负责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辐射环境保护、放射安全防护和电磁辐射防护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督办消除“白色污染”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人居环境办公室)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协调生态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城市、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保护工作;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源地和划定受保护地区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海岸工程、拆船等污染海洋的防治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20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3名。其中:部门领导3名,办公室5名(含工勤人员3名),法规科技处3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各4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9名,其中: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各2名,法规科技处1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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