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10-15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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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省商务厅制定的《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组织上报(联系人:刘美红,电话:66223235)。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调动省内外的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我省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在我省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团体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资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财政分级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70%,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承担奖励资金的30%。
    预算金额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
    二、奖励对象
    凡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省投资兴办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现代农业项目1000万元人民币,新型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海洋产业项目5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不列入奖励范围。
    三、奖励认定
    (一)项目认定。
    引进项目属于下列类别的,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1. 现代农业项目。包括农产品深加工、畜禽肉蛋加工、蔬菜水果保鲜包装加工、农产品物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2. 新型工业项目。包括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产业、汽车配套、机械设备制造、船舶制造、橡胶深加工、石英砂深加工、锆钛矿深加工、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油气化工产业链延伸项目。
    3. 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邮轮产业、仓储物流、航运中心、金融保险、地区总部、会议展览、商贸中心、主题公园、影视娱乐、高端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和文化体育产业项目。
    4. 海洋产业项目。包括海港建设、海洋生物资源开发、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海洋空间资源开发。
    (二)引进资金额的认定。
    1. 引进资金额只计算现金投入,对投资方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2. 投资方以外币作为投资的,按照注资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省外(境外)资金,根据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分区间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1)。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追加奖励)。
    (二)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追加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引进国内100强企业的项目,追加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引进项目被评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追加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省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五、引资者资格申报登记
    引资者在所引项目办理工商注册之前,须持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填写《海南省招商引资登记表》(见附件2),办理引资者申报备案登记。
    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资者资格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六、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一)申请时间。
    引进项目投入运营后,引资者方可申请引资奖励。
    (二)申请所需材料。
    引资者应持以下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填写《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1.《海南省招商引资登记表》;
    2. 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 项目投资者对引资者资格的确认函;
    4. 项目投入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5.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6. 营业执照;
    7. 税务登记证;
    8. 土地使用证(或购房证明);
    9.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若委托他人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引资者团队申请奖励资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
    七、奖励工作的管理
    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监察厅组成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对应成立由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一)项目审核。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引资人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年9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二)项目审定。省商务厅对上述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复核,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和奖励金额报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项目公示。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的拟奖励项目、奖励金额等有关信息(不舍个人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四)项目调查。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对问题属实的项目不予确认。
    (五)项目确认。根据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审定结果和调查核实情况,确认当年的引资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由省商务厅出具确认书。
    省商务厅在每年10月底前将引资奖励项目的确认书分别发送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省财政厅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奖励确认书将应核拨的奖励资金拨付到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专用账户;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在收到奖励确认书后应及时准备配套资金,并在省财政厅拨付的奖励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引资获奖者兑付奖励金,兑付奖励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招商引资奖励所需工作经费,由省商务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九、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标准
          2. 海南省招商引资登记表(略)
          3. 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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