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10-15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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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林业局,为主管全市林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在限额指标内,辖区30亩以内(含30亩)的商品林木采伐审批”等2项行政权项下放各区林业主管部门。
    (二)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增加 “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等3项行政管理事项。
    2. 增加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3. 增加林业碳汇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 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2. 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红树林、海防林、天然林、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林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本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植树造林工作。制定全市植树造林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荒沙化和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本市农村义务植树工作。
    (四)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管理责任。负责执行本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管理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区等的森林资源和生态公益林;负责本市林业碳汇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组织、指导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以及经营利用;负责全市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森林公园的建设、申报和管理。
    (六)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退耕还林和林业山区综合开发。
    (七)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市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产业和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拟定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开展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八)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和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九)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本市林业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一)指导各区林业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口市林业局内设4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源管理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评估,发布相关信息;负责执行本市森林资源采伐限额;拟定并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林地征用、占用指标限额;指导林权管理,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评估、审核工作;负责本市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监督检查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负责本市林业碳汇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组织、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申报和管理;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研究提出本市林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负责拟定本市有关林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本局机关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指导林业行政执法,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等工作。
    (三)营林处
    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造林绿化和海防林建设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防治荒沙化和水土流失工作;指导退耕还林和林业山区综合开发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本市农村义务植树工作。
    (四)发展计划和产业科技处
    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项目规划的编制和申报;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拟订并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林业产业和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拟定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开展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科技、科研工作;组织实施本市林业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对外宣传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海口市林业局行政编制18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3名。其中:部门领导3名,办公室6名(含工勤人员3名),资源管理和政策法规处、营林处、发展计划和产业科技处各4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8名,其中:办公室、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营林处、发展计划与产业科技处各2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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