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10-15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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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水务局,为主管全市水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城市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及其附属物的养护和维修管理”的职责划转市政管理局。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规定,将“辖区非建成区取水许可和监督管理”的权项下放各区水务局。
    (三)增加的职责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增加“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等9项管理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水务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全市防洪、供水、排水、节水、水环境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回用等水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涉水规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三)组织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监督实施;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负责江河、湖泊新改建的审查,协助饮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蓄水、供水、排水、灌溉、防洪(江海、堤围)等水务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城市排水管道、排水河沟的养护除外);组织指导全市水域、河道管理和保护;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江河综合治理以及开发利用。
    (五)组织审查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指导、监督全市重点水务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拟定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拟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监督灌区建设、节水改造和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农村小水电的管理及运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移民工作。
    (八)组织实施水务监察及水行政执法工作;处理水事纠纷。
    (九)指导、监督、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用水定额及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供水行业管理。负责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设施的审批;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管、水压),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
    (十一)负责城市排水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排水许可工作;负责排水设施的接建、改造、使用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区排涝工作。
    (十二)负责水务科技工作。负责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交流;组织或参与、指导全市重大水务工程项目对外合作。
    (十三)负责对全市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十四)参与全市防汛、防风、防旱工作,对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全市水务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七)指导各区水务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口市水务局内设5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纪检和监察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计划处
    拟定全市水务发展规划、计划;编制、审查各类水务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按规定检查、监督全市水利资金的使用;负责水务综合统计工作;指导水务行业的多种经营。负责国家、省水利工程移民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三)水资源和水土保持处
    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拟定并实施水务法制建设规划、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和地方性水法规、规章;指导全市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饮水区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承担全市水资源公报的发布工作;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指导、监督节约用水、水资源再生利用工作;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四)建设和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河堤、海堤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管理水利工程和江海堤防工程的建设;指导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指导江河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江海堤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负责水务科技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和灌区工程建设改造挖潜计划;负责农业灌区计划用水、节水和节水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与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饮水规划、饮水安全和全市小水电工作。
    (五)城市水务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供水、排水专项规划,指导城乡供、排水企、事业工作;按规定实施排水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水价格补偿机制,核定供、排水价格,为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价格升降决策依据;制定供、排水公共事业发展政策,确保供、排水企业的发展和良性循环。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市水务局行政编制24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4名。其中:部门领导4名,办公室8(含工勤人员4名),规划计划处、水资源和水土保持处、建设和管理处、城市水务处各4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1名,其中:办公室3名,规划计划处、水资源和水土保持处、建设和管理处、城市水务处各2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排水许可职责分工:市水务局依法审批,市政管理局参与,并对新建城市排水设施驳接许可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职责分工: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市政管理局参与。
    (三)城市排涝职责分工: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市政管理局协助。
    (四)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维修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协助,市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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