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07-28 00:00:00 来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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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22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民政局,为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取消“全市流浪乞讨、‘三无’人员的收容遣送”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将“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联系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的职责划转给市农业局所属的扶贫工作办公室(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办公室)。
    (三)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和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规定,将“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审批下放各区政府;将“退伍士兵、转业志愿兵的安置工作”,“居民住宅门牌编制和区级民间组织的登记”等2项权项下放给各区民政局。
    (四)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增加“涉外婚姻登记”等3项管理事项。
    2. 组织开展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3. 组织实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军队退役士兵、离退休军官和无军籍职工的安置政策;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管理工作。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评残评烈和革命烈士纪念物管理工作。
    (四)研究拟定我市城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各项工作;协调、指导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救济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及捐赠款物的分配、发送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减灾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指导建立实施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
    (七)承办行政区域调整、变更、勘定和调处边界纠纷工作;负责全市道路、桥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及管理工作。承担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各区婚姻登记管理和婚俗改革;负责弃、孤儿童的送养、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殡葬行业的管理和丧葬习俗的改革工作。
    (九)负责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负责社会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指导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拟定全市双拥共建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全市双拥活动。
    (十一)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维护老年人权益,发展老年服务业。
    (十二)指导市属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年度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指导各区民政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口市民政局内设6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纪检和监察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抚安置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军队退役士兵、离退休军官和无军籍职工的安置政策;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区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稳定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管理工作;开展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和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工作;负责伤残评定的审核和死亡抚恤工作;承担烈士审批相关工作;指导本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三)救灾救济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救灾救济工作政策、法规;指导各区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及生活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各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
    负责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市福利彩票销售工作;参与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本市慈善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五)社会事务处(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办理和指导收养登记管理和涉外收养、送养的审核工作;指导各区开展婚姻登记和婚俗改革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工作;依法负责本市殡葬行业的业务监管工作;负责全市行政界限的管理,负责区、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和行政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调查处理区、街道行政界线争议;负责地名命名、更名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负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村(居)务公开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统筹指导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工作;统筹规划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并指导实施。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市民政局行政编制 24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4名。其中:部门领导3名,办公室8名(含工勤人员4名),优抚安置处、救济救灾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各3名,社会事务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各4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中:办公室3名,优抚安置处1名,救灾救济处2名,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处1名,社会事务处3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2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管理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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