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07-28 00:00:00 来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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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农业局,为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根据2008年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规定,取消“天然橡胶原产品一年期临时收购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审核、发证”的管理权项下放给各区政府。
    (三)增加的职责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增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等4项审批权项。
    (四)划入的职责
    将原由市民政局履行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联系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的职责划入本局。
    (五)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 加强休闲农业发展的规划和指导,促进农民增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三)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协调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四)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促进全市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局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八)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林业局、海洋和渔业局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全市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组织本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的发展。
    (十二)会同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省外、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协助人事部门依法实施农业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十四)管理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五)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六)指导各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内设市畜牧兽医局1个副处级机构、7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人事和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纪检和监察工作;协助人事部门做好系统内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农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负责拟定本市有关农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本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等工作。
    (三)乡镇企业管理处(农村经营管理处)
    拟定本市有关乡镇企业、农村经济、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汇总、分析农村经济、乡镇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参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的各项工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关培训及农民创业工作。
    (四)种植业管理处(农村能源管理办公室)
    拟定种植业、农村能源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发展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的相关工作;负责农村能源项目建设和管理、沼气新技术推广应用;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指导植物检疫及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农业机械作业安全监理和维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信息处
    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生产标准化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承担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开发、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市场信息,指导农产品经济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各类农产品交易会;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市畜牧兽医局
    负责全市畜牧业、饲料业、兽医行业管理和动物防疫检疫管理工作。
    (六)畜牧业处(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定畜牧业及饲料、兽药行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饲料、兽药行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负责畜牧业统计和生产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全市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产和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畜牧行业新品种、新技术培训和应用;拟定畜禽饲养、品种改良和运输方面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协调落实饲料、兽药行业有关政策性扶持资金。
    (七)兽医处(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编制全市兽医行业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提出全市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基础体系、防疫屏障体系等重大体系建设;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医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动物防疫、检疫,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承担兽医、执业兽医管理的工作;承办本市和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有关事宜。承担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和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市农业局行政编制为31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4名。其中:部门领导4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畜牧兽医局局长),办公室6名(含工勤人员4名),组织人事和政策法规处、乡镇企业管理处、种植业管理处、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信息处各4名,市畜牧兽医局9名(副局长1名,畜牧业处、兽医处各4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畜牧兽医局局长);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6名,其中:办公室2名,组织人事和政策法规处3名,乡镇企业管理处、种植业管理处、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信息处各2名,畜牧兽医局5名(副局长1名,畜牧业处、兽医处各2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畜禽屠宰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市农业局协助;市商务局牵头。
    (二)负责管理海口市扶贫工作办公室。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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