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07-28 00:00:00 来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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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11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海口市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号)和省委五届六次全会会议精神,更好地指导和开展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五届六次全会会议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下大决心、加大力量、多形式建设保障性住房,力争在3年内有效解决我市城镇居民,包括中低层公务员、教师、医生和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和提高全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二、目标任务
    按照《海口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2008-2012)》(报建设部备案),未来3年内建设保障性住房48423套,建筑面积390.18万m2。房源类型主要有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各类危房改造。廉租房主要针对最低收入阶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针对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阶层,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针对中等收入阶层,安置房主要针对市政、旧改项目拆迁安置户,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等夹心层群体和进城农民工,危房改造主要针对农村危房和库区移民危房。
    (一)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
    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19671套(省下达计划指标为16208套),  建筑面积176.18万m2,分别为:
    1. 廉租房300套,建筑面积1.5万m2,由秀英区负责。
    2. 经济适用住房4848套,建筑面积38.78万m2。  其中,福秀小区510套,面积3.16万m2;滨江西路800套,面积4.8万m2;龙华、美兰、琼山区合计1800套,面积10.8万m2;各单位集资建房1738套,面积20.02万m2
    3. 限价房7600套,建筑面积76万m2。除和风江岸小区2986套、五源河公寓2593套,建筑面积55.79万m2外,秀英区负责500套,建筑面积5万m2;龙华区负责500套,建筑面积5万m2;琼山区负责500套,建筑面积5万m2;美兰区负责521套,建筑面积5.21万m2
    4. 安置房6263套(省下达计划指标为2800套),建筑面积55.94万m2。其中,海甸溪北岸中区3619套,面积33.1万m2;长堤路768套,面积6.64万m2;滨江新城400套,面积3.2万m2;朱云路1000套,面积5.2万m2;镇海村476套,面积7.8万m2
    5. 公共租赁住房300套,面积1.8万m2。将安排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配建。
    6. 各类危房改造住房360套,面积2.16万m2。主要安排在农村危房和库区移民危房改造计划中。
    2010年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合计318亩。其中,美兰区中贤村23亩、滨江西路30亩;琼山区东线高速公路北侧223亩;龙华区滨涯路北侧22亩;秀英区福秀小区20亩(廉租房6.43亩,经济适用房13.57亩)。另从永桂开发区工业配套用地中,选择保障性住房用地180亩,报市政府批准,也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2010年安置房建设用地合计361.9亩。其中海甸溪北岸中区124.66亩,长堤路24.24亩,朱云路23亩,滨江新城30亩,镇海村160亩。
    (二)2011年建设规模
    2011年建设保障性住房14376套,建筑面积107万m2。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9176套,建筑面积55万m2;限价商品房建设5200套,建筑面积52万m2
    (三)2012年建设规模
    2012年建设保障性住房14376套,建筑面积107万m2。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9176套,建筑面积55万m2;限价商品房建设5200套,建筑面积52万m2
    三、建设要求
    (一)建设方式。保障性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与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建设,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单位集资建房,以及在旧城改造中建设部分保障性住房。
    (二)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政府划拨地为主,限价商品住房以政府出让地为主。
    (三)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m2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参照我省职工职级住宅建筑面积标准适度控制。
    (四)技术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五)优惠政策。
    1. 保障性住房项目按海府〔2010〕18号文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
    2. 税收减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
    3.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四、实施步骤
    (一)2010年4月底前,完成2010年19671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2010年5月中旬,秀英区、美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动工;2010年8月,龙华区、琼山区保障性住房项目动工。
    (三)2011年12月,全面完成2010年19671套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四)2010年底前完成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并开工建设。2012年12月,竣工14376套,面积107万m2
    (五)2011年底前完成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并开工建设。2013年12月,竣工14376套,面积107万m2
    五、资金筹措
    (一)积极争取国家、省和金融机构的资金;
    (二)土地收益金和财政收入增加的部分;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四)市住建局归集的房改住房基金(出售公有住房款)。
    (五)农村危房和库区移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扶助为辅的原则,采取 “中央财政补助一点,省级财政补助一点,市级财政补助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海口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住房领导小组)。
    组  长:徐唐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  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丁  竹(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运文(市政府副秘书长)、鲍剑(秀英区政府区长)、宁虹雯(龙华区政府区长)、韩云秋(琼山区政府区长)、谢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隋夕岭(市监察局局长)、王宁(市民政局局长)、林明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建川(市规划局局长)、杜海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蔚(市法制局局长)、郑峰(市统计局局长)、徐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该项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丁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杜海鹰同志任常务副主任,李运文、吴建川、林明勇、黎雅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四处、4个区、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抽调。
    4个区政府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职能。
    (二)明确职责
    1. 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1)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2)研究和制定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3)负责协调涉及城镇住房保障和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指导和监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体规划、制度建设、政策研究。
    2. 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保障性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上级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和指示精神,为市政府和领导小组草拟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
    (3)调查研究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5)组织筹备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根据实际情况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相关协调会。
    (6)做好宣传工作,总结和推广各区、各部门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编制工作简报。
    (7)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8)负责保障性住房考评工作,制定相关评选标准、办法,汇总初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报领导小组审定。
    3. 各相关单位职责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解决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建立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建档、年度审核、退出等操作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落实国家住房保障资金的申请工作,确保市政府计划内项目的国家住房补助资金到位;督促落实各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审查、申报及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工作。
    (3)国土部门负责制定住房保障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4)规划部门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用地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规划指标的核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确定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监督检查和资金预决算管理工作。
    (6)监察部门负责查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中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及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7)各区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原则,对所属地实行责任制管理,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绩考核。
    4. 有关要求
    (1)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2)领导小组每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听取全市保障性住房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3)各区、各部门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调查体系,保证信息及时、顺畅。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应采取“会办”的办法,及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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