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
2010-07-28 00:00:00 来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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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132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

 

    为实施《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海府[2009]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若干意见》第一条界定的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建设的房屋。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建设房屋的认定,以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办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2009年7月1日起,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申报,填写《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办公室受理审核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若干意见》适用范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报材料根据申请人所申请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情况由办公室受理人员确定。
    (二)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可适用《若干意见》实施房屋登记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1. 审核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影响房屋产权登记的遗留问题进行调查,依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向涉及遗留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意见。
    2. 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符合《若干意见》规定的予以采纳,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的,审核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若干意见》的规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该处理意见再次发送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要求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有关部门反馈意见为同意的,提交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意见反馈的,按照审核组的意见提交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有关部门反馈意见为不同意的,审核组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审核组的意见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四)核准
    审核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市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认为符合《若干意见》等规定的,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并提请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由办公室联席会议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与审核组意见不一致的,办公室提请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由领导小组会议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登记的决定。
    (五)纳税
    税务机关可依据办公室会议纪要及《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受理通知书》受理纳税申请。
    (六)登记发证
    领导小组会议或办公室联席会议决定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完税后,审核组将申请、审核材料等全部卷宗材料和会议纪要文件转交登记发证组,登记发证组实施房屋登记信息录入,将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核准登记的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依据房屋登记簿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对经审核后确认不应适用《若干意见》实施房屋登记的,或经办公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不同意登记的,由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办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登记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材料:
    (一)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的,申请人提交如下资料:
    1. 登记申请书;
    2. 工商营业证书、企业资质证书;
    3. 法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法人委托书、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 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6.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7. 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房屋的公共部位、专用部位及房屋基本单元等的规划用途予以确认的房屋测绘报告;
    8. 市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及房屋己竣工验收、规划许可、使用安全等情况的确认意见,交付等情况的确认意见;
    9. 市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地址(含街道、门牌号)证明;
    10. 实施房屋白蚁防治的备案证明;
    11. 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
    建设单位改制、合并、分立后由承接原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提出申请的依照本条办理,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的证明文件。属房改房的,出具由房改部门批复的同意建设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建房文件。
    经审核批准登记的按照房屋初始登记办理。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申请人自行向海口市房屋产权登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分户登记和转移登记。
    (二)由权利人个人申请的,提交如下资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房屋购买合同;
    4. 法律判决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公证书;
    5. 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
    6. 物业维修资金缴交证明;
    7.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办公室负责对房屋的土地、规划、建设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房屋需要完善、鉴定和测绘的,通知业主自行组织实施。对申请人取得房屋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公告。
    经审核批准登记的由登记发证组按照房屋转移登记办理。
    五、业主个人申请单套房屋产权登记的,如整栋建筑或整个小区内的部分房屋已适用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的相关规定办理房产登记的按以下方式审核:
    1. 审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仍在原开发建设单位名下;
    2. 审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有司法查封和抵押。
    经审查房屋所占用土地仍在开发建设单位名下且无查封抵押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购房合同、发票(或收据);
    (3)仲裁书、判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公证书、协议书等;
    (4)完税证明;
    (5)个人身份证明。
    审核组对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查明申请人权利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行公告。
    向规划部门发送征询意见函,要求规划部门确认该建筑是否严重影响规划要求。不严重影响规划,经公告无异议的,审核组做出同意办理的意见报办公室研究。
    六、审核中需要发布的公告在《海南日报》或《海口晚报》刊登,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七、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一)建设单位为申请人的,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书的单位为依据;
    建设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的,以改制、合并、分立的批准和备案文件为依据;
    (二)权利人个人申请的,以能证明自己取得合法权利来源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书,拍卖机构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公证机关的财产继承、赠予、分割等公证书,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依据。
    八、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由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直接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九、申请登记资料应按“一证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
    十、本工作细则自2010年4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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