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07-28 00:00:00 来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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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司法局,为海口市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的职责
    (一)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规定,增加“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和管理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各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和公证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管理监外执行和安置帮教工作。
    (八)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承办涉港、澳、台有关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工作。
    (九)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组织开展有关专题的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指导并参与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内部审计和枪支弹药、警用服装、警务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
    (十三)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非经营性其国有资产。
    (十四)指导各区司法行政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内设政治部(警务部)1个副处级机构、10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警用装备处)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管理本系统警用枪支弹药、警务车辆、警用服装和器材。
    (二)纪检监察处(警务督察处)
    指导、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指导、检查处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受理对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规定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指导、协调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监督检查;承担纪检组的日常工作。
    (三)劳动教养管理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处)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和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习艺劳动、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指导、监督劳教场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参与劳教场所、戒毒场所的规划工作。
    (四)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市法制宣传工作;参与本市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普法工作;承担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
    监督管理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律师、公证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及基层法律事务所等机构的设立审核;负责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等人员的执业审核;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工作。
    (六)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和协助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七)监外执行管理处
    贯彻执行监外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区、镇(街道)对监外执行对象的管理、教育和改造;组织实施对全市监外执行工作的检查考核;组织开展监外执行工作调查研究;指导、监督和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八)政策法规处(司法鉴定管理处)
    负责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参与地方性立法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负责本系统的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理论调研工作;承办涉港、澳、台有关法律事务;指导、监督本市司法鉴定工作。
    政治部(警务部)
    (九)人事警务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警衔评授工作;参与组织本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和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评、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十)警务组织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宣传、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计划,检查、指导所属单位教育培训工作;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儿童及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市司法局司法行政专项编制50名,其中:正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9名(部领导2名,人事警务处4名,警务组织宣传教育处3名),办公室8名(含工勤人员4名),纪检监察处、劳动教养管理处、法制宣传处、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基层工作指导处、监外执行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各4名。
    (二)领导职数
    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副处级)1名,政治部主任(副处级)1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1名,其中:政治部4名(副主任1名,人事警务处2名,警务组织宣传教育处1名),办公室3名,纪检监察处、劳动教养管理处、法制宣传处、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基层工作指导处、监外执行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各2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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