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04-08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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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正常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府〔2009〕15号)的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正常退休审批,改为由用人单位初审,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退休养老金。

  2. 根据2002年6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要求,不再执行“用人单位年度用工审查”职能。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核准”等8项管理权项下放各区人社部门。

  (三)划出的职责

  将原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的“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四)增加的职责

  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等7项事项。

  2.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将原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承办的市级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以下非领导职数的审核,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科以下非领导职数的核准和任职空岗卡的审核签发。

  3. 新增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工作和指导全市创业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2. 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3. 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 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和规划,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5. 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责,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6. 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7. 加强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定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就业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四)负责贯彻执行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农村养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养老等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统筹建立全市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资金支付、运营政策,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六)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负责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八)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参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推荐选拔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引进优秀人才政策。

  (九)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落实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依法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荣誉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有关事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五)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市公务员局1个副处级机构、13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信访处)

  负责研究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负责拟定本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本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等工作;协调进驻市政府服务中心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

  负责信访维稳工作。负责接待、协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检举、控诉、意见、建议等事项的处理;办理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有关处室、下属单位处理有关信访和维稳事项;做好信访维稳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和归档工作;负责市政府服务热线有关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

  负责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承担全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信息数字的统计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下达本局及局属单位的各类专项计划和项目的归口统计和监管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市农民工工作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农民工工作综合素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就业和创业工作;指导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健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定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实施;拟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指导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牵头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负责职业资格鉴定和职业技能考评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工作;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落实有关干部政策,拟定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交流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指导事业单位人员聘任(用)工作。

  拟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接收单位落实军队转业干部政治、生活等方面待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带家属的工作安排、子女的转学入学;组织实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建立健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制度,参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参与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专家的推荐评选工作;完善吸引国(境)内外专家、留学回国人员来海口工作或定居政策;完善国(境)内外机构在海口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

  (八)工资福利处

  负责完善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发布全市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负责提前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承担市级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九)社会保险一处(社会保险基金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相关管理办法及措施;建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指导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十)社会保险二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相关管理办法及措施;指导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工作;牵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处

  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政策规范,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市属单位劳动用工备案、集体合同审查、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和裁员报告受理工作;负责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审核市属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指导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仲裁员培训、管理工作;参与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指导企业落实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权,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审查同级劳动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的案件;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市公务员局

  (十二)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

  按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公务员登记的日常管理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的交流工作;承办市政府报请市人大任免人员的任免手续,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事宜;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及职位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市级行政机关、政府系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以下非领导职数的核准和任职空岗卡的核发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十三)考核奖惩培训处

  负责拟定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务员考核;承担国家荣誉、政府奖励工作;参与劳动模范评选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公务员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工作;依法负责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工作;负责处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57人,机关工勤人员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8名。其中:部门领导5名,办公室12名(含工勤人员8名),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综合规划处、就业促进处、人力资源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工资福利处、社会保险一处、社会保险二处、劳动保障监察处各4名;公务员局8名(局长1名,副局长1名,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考核奖惩培训处各3名)。

  (二)领导职数

  部门领导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公务员局局长(副处级)1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30名(含公务员局副局长1名),其中办公室4名,组织人事处、人力资源市场处、社会保险二处各3名,政策法规处、综合规划处、就业促进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工资福利处、社会保险一处、劳动保障监察处各2名,公务员局3名(副局长1名,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考核奖惩培训处各1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市公务员局职责中涉及的公务员管理的范围是:行政机关、政府系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

  (二)归口管理市高级技工学校、市机关幼儿园。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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