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11-15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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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3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2010年10月2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的《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12月29日印发的《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009〕368号)废止。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10月28日十四届市政府第 68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0〕70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市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实现我市农村新农保全覆盖。
    三、目标任务
    我市坚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包括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在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基本制度框架下,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制度。2009年12月开展美兰区新农保试点工作,2010年第四季度起我市全面铺开新农保工作,全市参保登记率达到 7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 90%以上。
    四、领导机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领导,成立海口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农保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为: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计生委及市残联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具体工作由海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是新农保的责任主体,统筹安排新农保各项工作,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确定镇(街道)新农保专管人员和村级新农保协管员,提供所需工作经费,保障新农保政策的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新农保政策和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检查,并负责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经办工作,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村级新农保协管员负责本村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及本村参保人员、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困难群体人员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缴费档次的统计申报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统计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等诸项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新农保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安排和拨付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和监督新农保基金。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农业户口和提供农村居民身份基础信息,主动为农业户口人员办理身份证。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鉴定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农村重度残疾人的鉴定工作。
    计生部门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的鉴定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新农保基金安全。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新农保机构编制的设置、核定工作。
    五、经办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全市新农保的业务经办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各区新农保的业务经办工作;各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负责本镇(街道)辖区内的新农保业务经办工作;各村(居)委会要确定若干名新农保协管员,由村干部兼任,承办本村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等相关事宜。
    市、区财政要确保新农保的工作经费和启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年增加投入。新农保工作经费用于新农保征收、支付、管理、服务等工作。
    六、主要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
    具有海口市农业户籍、年满 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1. 个人缴费
    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标准随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组织机构、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最高限额为当年最高缴费标准的3倍。
    3. 政府补贴
    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政府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民给予的补贴有 7项:
    (1)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2)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 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3)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 30元补贴外,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再分别给予 20元、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 6∶4的比例分担。
    (4)对于参加新农保的在职农村“两委”干部,由政府统一按照平均月固定补贴 995元的 20%的标准为其缴费,即按每人每年最高档次1000元一次性缴费,并享受每人每年 1388元的资助参保,所需资金从市、区财政安排的农村在职“两委”干部补贴资金中按有关规定比例负担。
    (5)对于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45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6)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7)对享受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三)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 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 15年以上(含15年)的;
    2.《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加新农保,同时本人没有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距 60周岁不足 15年并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分次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在 15年以内的。
    (五)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国家试点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非国家试点地区由省级财政负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2.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
    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新农保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社会统筹账户由个人帐户资金在划转、退还等过程中扣除的各级人民政府补贴等资金组成。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迁离本省、户籍性质变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新农保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费补缴
    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金额不给予政府补贴。
    (七)制度衔接
    1.《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下将《省暂行办法》施行之前的《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简称为老农保)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 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继续参加新农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待符合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老农保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至《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之间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省暂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 60周岁且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参加新农保后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经个人申请,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可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城保基本养老金的,则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保后,本人未提出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的,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终止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我市新农保基金实行区级征缴,市级统筹管理。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 10日前将新农保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市财政设立的新农保基金财政统筹专户中。新农保基金发生支付时,由新农保经办机构每月 2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并于次月1日—10日前将新农保基金从财政统筹专户拨到新农保经办机构相应的支出帐户。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新农保基金收支财务报表。
    新农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逐步健全新农保制度,探索建立农民补充养老保险。
    七、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 9月— 10月)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到各区乡镇开展新农保工作专题调研,摸清我市农村居民的基本情况,根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农保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经费测算,上报市政府审定,召开我市全面实施新农保工作动员会。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人员深入乡镇村庄讲解新农保的政策,利用集市、人流集中处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等,以提高农村居民对参加新农保的思想认识和参保的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使更多的适龄农村居民踊跃参保。
    (二)第二阶段──参保缴费及发放基础养老金阶段(2010年10月— 12月)
    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要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分清职责,搞好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抓好新农保经办工作,及时发放基础养老金和征缴保费,使新农保业务工作有序规范、安全高效地运行,确保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缴费任务圆满完成。
    (三)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1年1月—3月)
    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督促检查,适时公布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对完成情况好的,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政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新农保工作。从2011年开始,每年度6月至12月为新农保参保缴费时间。
    八、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证工作有序推进
    我市全面开展新农保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政策性强、业务量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市、区、镇三级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层层落实领导责任,把政策落到实处。全市的扶贫挂钩单位,要挂钩联系到村,深入实地,配合镇、村两级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新农保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作宣传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市电视台、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要密切配合,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各镇(街道)要利用板报、专栏、标语等形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多途径、多形式地宣传,向群众讲政策、讲好处、讲要求,使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众人皆知,让广大农民群众自愿、自觉参加新农保。
    (三)加强培训,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新农保工作规章制度,多形式、多层次对各级新农保经办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都熟悉掌握新农保的基本操作方法、步骤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确保新农保工作不走样。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动新农保工作
    新农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动新农保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新农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牵头负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发改、财政、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积极配合,主动联系,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各区、镇(街道)要负责开展好辖区内的各项新农保工作。
    (五)加强督查,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为保证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目标任务,要把新农保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区、镇和市直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立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行动迟缓,影响新农保工作稳步推进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启动问责程序,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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