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意见
2010-10-15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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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0〕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市各企业: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较为稳定,但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坚决贯彻落实《2010年海口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通过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二是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三是要大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四是要坚决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五是要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促进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各区、各部门和各行业监管单位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办法为职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要建立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并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要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强化监督管理实施力度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4个区政府及保税区、高新区、西海岸管委会、市政市容委、公安、交通、科工信、国土资源、住建、工商、质监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相应处室具体承担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工作格局。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要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要坚持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本辖区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并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氛围。
    (三)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要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要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实行问责。要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市区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本行业企业严格落实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加强非煤矿山的整合力度,尽快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生产,推行机械化开采作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格工业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要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风险点普查,完善应急管理信息库,掌握重大危险源、关键基础设施及重要防护目标等的空间分布和运行状况信息,建立我市重大危险源与高风险部位信息督导、应急救援信息指示两大平台。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琼府〔20l0〕35号)要求,研究探索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新路子,逐步完善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重点推进琼州海峡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公路交通等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兼)职应急救援机构和力量,不断完善自身应急预案,并与辖区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企业要建立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坚实的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
    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配备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鼓励企业负责人兼任安全主任,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今后因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建立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非煤矿山在3年内完成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措施等技术装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客运车辆实施道路交通动态监管,争取在2年内完成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并建立市级和区级动态监控平台;建立渔业生产船舶定位系统,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各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本行业的发展规划中,同步明确、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突出安全生产内容,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予以强制性淘汰。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要加强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督促企业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依托我省新建的作业场所职能危害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现场检测检验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要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采取防护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职业危害。
    (八)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
    在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要制定促进我市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先进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要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制度,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并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要依照《海南省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的 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三、相关要求
    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对贯彻落实《通知》的组织领导,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为推进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结合本区实际和本部门工作职责,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更具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及时动员部署,强化组织协调,分解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经常深入企业,检查企业落实《通知》的具体情况,帮助企业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市安委会要将《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各区、各行业工作开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和交流工作,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要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或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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