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2010-09-20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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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2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 9月 29日印发的《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中的《海口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停止执行。

                                                 二○一○年九月五日   


海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关于印发〈海南省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l.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4.1超出事发地当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1.4.2跨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市政府统一领导,以属地管理为主,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2. 1组织体系
    市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2.2 领导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综合协调机构
    2.3.1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是市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机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海洋渔业局、海口海事局、市水务局、市交通港航局、市消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海南省和本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对环境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3.2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各有关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在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支援时,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支援工作。超出本部门处置能力时,可以请求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工作。
    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在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6专家咨询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要时参加、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7应急救援队伍
    市级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保护局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消除、控制污染源;对流域、水源、空气、土壤的环境进行监测;对辐射事件现场进行监测;协调、指导事发地周边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工作;参与对环境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检测结果、事态发展和采取的应急处置设施,处置效果等情况。
    2.8 部门分工
    2.8.1 基本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对辖区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工业污染源、海岸工程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现场调查监测,提出污染处置方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海洋工程、海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渔港、渔船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海上环境突发事件现场调查监测工作,提出污染处置方案。
    海口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各类海上环境突发事件划定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工作,采取应急防治污染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对陆上环境突发事件划定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以及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市卫生局负责环境突发事件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人员身体健康。
    市消防局负责控制易燃易爆物品造成的其他灾难。
    市水务局负责水域水源应急控制工作。
    市交通港航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控制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政府投资。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体系的运行经费。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天气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
    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物资保障,组织协调街道、社区、市民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
    各责任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2.8.2 专项分工
    (1)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
    ①预测、预警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②接警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港航局、市消防局。
    ③处置、消除或恢复
    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作部门和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消防局、市交通港航局、市水务局。
    (2)工业污染源、海岸工程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①预测、预警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②接警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消防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③处置、消除或恢复
    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协作部门和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消防局、市交通港航局、市水务局。
    (3)海洋工程、海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渔港、渔船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①预测、预警部门:市海洋渔业局。
    ②接警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市海洋渔业局、海口海事局、市消防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③处置、消除或恢复
    主管部门:市海洋渔业局。
    协作部门和单位:海口海事局、市卫生局、市消防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船舶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
    ①预测、预警部门:海口海事局。
    ②接警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市海洋渔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消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③处置、消除或恢复
    主管部门:海口海事局。
    协作部门和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9 应急联动机制
    2.9.1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4小时联动机制。
    2.9.2各有关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9.3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并组织应急专业调查处理组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
    2.9.4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环境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组工作,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2.9.5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实行联合行动。确需分别进行处理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日常检查监测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控,发现环境突发事件隐患及时处理。
    3.l.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
    (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洋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部门负责。
    (4)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引发的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3.2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4.4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报警服务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固网通信数据传输系统、无线通信数据传输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进行应急响应时,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1)按规定程序迅速启动本预案;
    (2)开通与事发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发地参加、指导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突发环境事件的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工作,分别由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
    突发环境事件的Ⅰ级响应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的Ⅱ级响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 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4.3.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与协调机制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本辖区环境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建立专家咨询与辅助决策机制。建立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重大、特大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应积极咨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专家。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处置措施
    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国家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6应急监测
    市环境应急队伍的监测队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要根据事件发生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以后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事件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进行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县(市)、区的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政府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3)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7.2信息发布
    各级政府设立的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按规定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2.1发布机构
    一般、较大环境突发事件新闻由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布,跨市县、重大和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由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
    4.7.2.2发布原则
    新闻报道要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
    4.7.2.3 发布内容
    (1)环境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和等级。
    (2)环境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危害。
    (3)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4.8安全防护
    4.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处置人员要采用呼吸道防护,佩带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或者采用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4.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下列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终止
    4.9.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没有继发的可能性;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
    (5)已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能够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核查后,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报相关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的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 15日内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3)应急过程评价由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战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设立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5.2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核素、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补充,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要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够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监察局、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及其有关人员组成。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市消防局要对所属大中型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保护应急网络。应急救援队伍要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时对事发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疏散和物资输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抵达的需要。
    5.5资金保障
    市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监测设备、自身防护装备和应急基础数据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5.6技术保障
    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数据库,确保在启动预警、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要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市环境保护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报市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6.2保险
    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保护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境保护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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