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2010-09-20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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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0〕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琼府〔2009〕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我市经济总量小,国有企业规模、实力较弱,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不强,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提高政府对经济的调控能力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科学发展、富民强市,努力开创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建设新局面的总体部署,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培育和壮大国有骨干企业,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综合实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既要结合我市企业的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又要考虑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全市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三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收取标准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二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三是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四是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五是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收取标准。对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标准在下列范围内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一定(5%-30%)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剩余部分为国家所有,经批准后可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二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交。三是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四是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五是政府要求上交的其他收入和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海南省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分配而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一是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立的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的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二是费用性支出,即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和国企改制经费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三是研发性支出,包括补助国有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科技活动的支出;四是其他支出,依据海南省和我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补充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二)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交通、司法、文教等国有企业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三)试行期间,财政部门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按企业财务隶属关系收取、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同级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款项直接拨付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确定,预算单位和企业不得随意调整或变动,如需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预算划转。
    (四)纳入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准确反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年度终了后,各预算单位和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各企业主要职责:申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按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七、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依法收取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 2011年开始在市直企业中试行,将市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试点企业 2010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体系(2009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用于补足市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或其他扶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支出)。试点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各试点企业要全力配合。其他市直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 2012年起,视情况逐步推开。
    各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区政府确定。
    (二)市财政局要精心组织,并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抓紧制定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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