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02-15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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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0〕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审计局,为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对事业组织审计监督的范围由 “国家的事业组织”调整为“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由 “国家建设项目”调整为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审计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审计监督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三)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四)负责对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负责对市政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或其他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负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十)负责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二)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三)指导各区审计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其他的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口市审计局内设 9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 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研究提出本市审计工作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负责拟定本市有关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本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重大处罚案件的听证等工作;组织对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理、复核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业务。
    (三)经济责任审计处。
    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草案;负责组织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财政审计处。
    拟定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总体方案;负责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保税区、高新区和四个区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汇总市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并起草市本级预算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企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对上述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审计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业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负责组织对全市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政府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投资和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对其他由国家直接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省审计厅授权的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就业与再就业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核定海口市审计局行政编制 37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 4名。其中:正副局长 4名,总审计师 1名,办公室8名(其中工勤人员4名),经济责任审计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政府投资审计处各4名,政策法规处、企业审计处、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各 3名。
    (二)领导职数
    局长 1名,副局长 3名,总审计师(副处级)1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5名,其中:办公室3名,经济责任审计处、财政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政府投资审计处各2名,政策法规处、企业审计处、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各 1名。
    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海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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