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7-09-27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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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

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府办〔200719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今年4 13 日海南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的力度,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于2007 6 月底前按管理权限与辖区医疗保健机构法人签订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责任书。凡发现有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一经核查属实,坚决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二、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B 超机情况进行重新清理、核准和登记工作完成的同时,明确B 超机使用范围以及相关规定。凡个体诊所以及无影像专业人员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准使用B 超诊断仪。

三、利用高科技手段对医疗机构使用B 超机情况进行24 小时监控。凡驻市使用B超机的医疗机构B超室必须安装摄像仪器,对B 超室出入口和B 超显示屏幕进行全程监控。摄像仪器的安装由市相关部门统一安排,费用由B 超机使用单位负责。

四、使用B 超机对病人进行检查时,必须有2 名以上医护人员在场,其他人不得旁观。

五、严格执行凭证引产制度。对持计生部门证明要求施行大月份引产的孕妇和施术者,施术单位负责对其双方进行联动电脑指纹签名,并当场拍摄孕妇夫妇数码相片存档备查。凡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原已批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项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一律停止开展该手术项目,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原批准许可的相关资料和手续。已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项目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重新由市卫生和市人口和计生局联合审批许可后方可进行。

六、市卫生、计生、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大型联合打击“两非”行为活动。区卫生行政部门每月协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组织一次检查,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活动。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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