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7-09-27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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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我市划拨

土地收益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府〔20076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管理,防止划拨土地收益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按照2 006928日施行的《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七条第三款“划拨土地收益标准另行公布”的规定,现将我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就其营利活动所获得的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

凡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同进行独自经营、出租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联合经营和投资入股等,均视为以划拨土地作为经营性用地。

二、土地收益征收标准区分不同土地等级、用途,分别按下列标准规定实行分级收取。

 

       三、划拨土地使用租赁收益标准由国土部门每二至三年根据地价浮动情况适时调整。

四、收取土地收益,依法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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