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7-08-27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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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府办〔200714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责任分工,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海口市2007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意见

 

2007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省纪委第八次全会和全省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要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对政府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要围绕加强效能监察,推进政府效能建设和管理创新,以加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建设为重点,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继续加强对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依据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规定,继续加大对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区和部门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要继续深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案件;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土地,继续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管理的有关制度,严肃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的违纪违法案件。(责任单位:各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二、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和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重点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特别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切实解决我市羊山地区用水难问题,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严肃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导致环境违法问题严重、大型企业集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问题突出的,要集中力量进行查处,对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工作手段,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着重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执法活动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要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不断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及政府投资项目中虚假招标投标等违纪违法案件。对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规避招标、违法转包、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招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土地、规划、拆迁等环节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市建设局)

四、继续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加强对政府投资决策和资金安排、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政府投资咨询、评估、论证及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和跟踪审计制度,实行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促使政府投资决策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会同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大项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监管。对重大投资项目要实行全程监督和跟踪服务责任制,确保各项工程的顺利进行。继续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管采分离”、“管招分离”,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规范采购环节和程序,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五、对贯彻落实《劳动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以国有企业为重点,以私营企业等薄弱环节为突破口,对全市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督促各区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和监管企业开展自查或结合自身职能开展检查,到今年年底,基本控制全市国有制企业违反《劳动法》现象;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认率和职工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率取得明显成效,基本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及时解决企业恶意克扣和变相克扣职工工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解决好企业职工超时劳动问题;严格查处并杜绝使用童工现象。继续查处拖欠和克扣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督促健全和完善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以贯彻落实《劳动法》为切入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市人劳局)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继续加大对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强化责任追究,着重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监察对象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事故背后存在的官商勾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规投资入股等违纪违法问题,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区、市安监局)

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要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方面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促进依法行政。要深化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及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单位继续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制度,加强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后的监管,协助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许可动态评估机制,纠正和查处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不当或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决策反馈纠偏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落实。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机制。(责任单位:各区、市法制局)

八、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要围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创新和转变行政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积极发展电子政务,促进政府改善行政管理;积极开展效能投诉的受理工作,拓宽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对群众反映一些机关和部门作风不实、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突出问题,对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违纪违法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效能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充分发挥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和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作用,不断完善运作规则和各项管理制度,努力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用权便民行政模式,及时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部门)

各级监察机关要立足于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责,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有效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的思路、途径和方式方法。要注意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选题立项,坚决纠正违法或不正当行政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防范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执法监察工作,开展城乡效能监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扶贫资金、退耕还林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等违法违纪行为。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对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令的情况,以及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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