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07〕37 号)
2007-04-25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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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执行海南省水土保持
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07〕37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洪涝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保持法〉办法》、《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贯彻执行《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市建设、发改、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开发、建设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二、凡是2006 年9 月1 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三、2006 年9 月1 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和新建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对因技术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缴纳水土保持流失防治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

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由市发改、财政、水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06]61 号)的规定执行。

五、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将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工作委托给市水政监察机构行使。

七、市水行政、发改、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本市水土流失、环境污染或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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