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法律顾问管理暂行规定
2007-10-31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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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顾问是政府倡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自愿参与的一种公益性社会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村委会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村委会及村民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就村委会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村委会的要求对决策进行论证。

(二)列席村委会召开的重大管理活动的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参与起草、审查生产经营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开展与农村生产、生活、经营等有关的法律咨询。

(六)受村委会委托代理村委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依法维护村委会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村委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八)协助村委会搞好人民调解工作。

(九)受理村委会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

二、农村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法律服务。

(二)依法维护村委会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及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农村合法权益。

三、农村法律顾问的聘请

(一)农村法律顾问聘请的范围为全市的村委会。农村法律顾问实行聘请制,聘期为 1 3年,可连续聘用。农村法律顾问在聘期内调离本市或不适合此项工作的,应于当年重新进行选聘。

(二)农村法律顾问任职条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基层法律事务所的执业法律工作者;熟悉法律知识,品德优良,热心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社会志愿者。

四、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一)根据合同规定和村委会委托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二)对工作接触中了解到的秘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三)及时承办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顾问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劝阻和纠正。

(五)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村委会之间发生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等事项时,能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六)农村法律顾问为农村无偿提供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如受委托涉及诉讼事务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收费。

五、农村法律顾问的管理

(一)农村法律顾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市、区成立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区司法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区相关部门组成,镇依托司法所成立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司法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市、区、镇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农村法律顾问工作。

(二)农村法律顾问原则上每个月要与村委会联系一次,每季度到村委会开展一次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或法律培训工作;村里有紧急情况需要现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到场。

(三)村委会应当支持农村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介绍村里的有关情况,涉及重大决策、会议或事件应通知其参加。

(四)镇农村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实行一案一档或一事一档。村委会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和参加各项活动实行登记制度,每年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评、鉴定,并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档案。

(五)农村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由指派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的基层法律事务所与村委会签订;社会志愿者以所在单位名义与村委会签订。

(六)农村法律顾问所在的单位要支持其工作,为他们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方便,并督促检查,了解和掌握他们开展工作的情况。

六、农村法律顾问的考核

(一)考核时间。农村法律顾问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二)考核方式。农村法律顾问的考核以区司法局、法宣办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考核内容为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年审考核的内容之一。

(三)各区司法局确定考核等次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及本人。

七、农村法律顾问的奖惩

(一)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农村法律顾问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解聘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给农村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街道社区法律顾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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