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推进环保立法 适应环保新要求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17-08-12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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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环保立法 适应环保新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就《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及环境立法、监督工作答记者问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7月21日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为进一步巩固海南的生态环境优势,呵护青山绿水宝贵资源提供了法制保障。8月11日,记者就该法规的出台背景及意义,以及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环境立法、监督方面所做的工作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

  问:此次修订《条例》的相关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7月修订的《条例》,对于保护、改善我省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省,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本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2014年至今,随着《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先后修订出台,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适应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形势,解决《条例》与国家法内容不一致、要求有差距的问题,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7月21日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问:《条例》的修订,对于加大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省第七次党代会明确提出,海南发展要立足“三大优势”,实现“三大愿景”,其中第一大优势,就是海南的生态环境优势。应该说,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海南发展的最强优势和最大本钱,而《条例》要规范与保护的,正是海南未来发展的根本所在。

  此次《条例》的修订,实现了与海南“多规合一”改革实践相衔接,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总结海南环境整治实践经验,对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提出管控要求,并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为进一步巩固海南的生态环境优势,呵护青山绿水宝贵资源提供了法制保障。

  问:除了《条例》,近年来,我省还出台和修订了哪些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答: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环境的期盼越来越高,有些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不断推进相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仅就去年而言,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总结“多规合一”改革试点成果,遵循“严守生态底线”的基本原则,明确具体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强化管控措施和政府的监管职责,构筑起海南绿色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

  还有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对砗磲及其制品从海上采挖捕捞到市场交易直至物流运输环节,进行了全面禁止,并明确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处罚力度,极大地推动了我省海域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除此之外,省人大常委会去年还修正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制定出台了《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前者将海岸带范围内的部分陆地和部分海域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并提出严格管控要求,设立巡查制度,强化了对海岸带的保护。后者通过加强源头防控,规范排放检测,强化防治违法责任,为保护海南优良空气质量提供法制保障。

  问:除了制定和修订系列地方性环保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方面做了哪些努力?

  答: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还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建立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特别是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多年开展的“海南环保世纪行活动”,将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效结合起来,收到良好的效果。

  在今年7月初开展的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专题调研暨2017年海南环保世纪行活动中,组织省内9家新闻单位记者随同调研组一道,分别赴海口、三亚、琼海、文昌、临高5个市县开展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以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城镇内河(湖)生态环境意识,积极参与城镇内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

  7月2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分组会议审议的省政府关于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的报告,对省政府及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等9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题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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