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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修订)》解读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2-02-09 17:00   来源:  

《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修订)》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19年7月,我市正式发布《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发展办法》)自贸港配套政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我省明文提出产业扶持政策不得与税收挂钩,在此背景下,《发展办法》中与现行法规政策有冲突的条款需修订。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自贸港配套政策《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21〕18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整改方案的通知》(海府函〔2021〕1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新要求,修订了原《发展办法》部分内容    

二、目标任务

新修订《发展办法》是为了稳固我市航运业稳定发展,并在保持现有业务规模的基础上鼓励和吸引航运企业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本市航运和集装箱业务发展,提升海口港区域性航运枢纽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增长。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航运政策涉及六个板块的奖励补贴,包括新增运力奖励补贴、运力保持奖励补贴、新开航线奖励补贴、稳定航线奖励补贴、箱量奖励补贴、航运要素奖励补贴等内容(具体详见政策文件条款)。

四、执行标准

2020年度申请材料、金额、标准参照《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海府规)[2019]2号执行。

2021年度至2023年度申请材料、金额、标准参照《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修订)》(海府规)[2022]2号执行。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根据我省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规定,删除原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涉及企业税收奖励条款内容。

(二)根据我省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对执行“个税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有关要求,删除第十一条个税奖励条款全部内容、增加海南省有关个税普惠政策(即:为避免政策重复,按全省普惠性政策执行)。

(三)修订了第十四条资金年度预算相关内容,明确了由市交通港航局每年将航运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解释主体由“海口市人民政府”更改为“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

(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通报批评属于新增的特别行政处罚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对应删除第十七条对企业公开通报相关内容。

(五)第十九条增加政策适用时间的内容,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为保持政策延续性,2021年度的补贴按本办法执行。2019年7月26日实施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的通知》(海府规〔2019〕2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办法修订后,已无涉及企业税收奖励、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按海南省有关个税普惠政策执行。新的航运政策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请留意关注后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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