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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2-56033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年02月07日
标题: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海府规〔2022〕2 号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07日
时效性:有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府规〔2022〕2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 18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具有较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的国际航运枢纽,鼓励和吸引航运物流企业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我市航运和集装箱业务发展,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杂货船运输、集装箱运输和相关航运物流企业的扶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航运物流企业包括从事货物运输、船代货代、航运综合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集装箱运输奖励补贴除外):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海口市范围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四)依据本办法申请扶持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保证 10 年内不迁出海口市、不改变在海口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不再发放。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鼓励航运企业在本市注册。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企业进行奖励。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类同优惠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鼓励航运企业增加运力。在本市注册的航运企业,在运力规模没有减少的情况下,自 2021 年度起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落籍海口,可按以下奖励补贴标准申请落籍补贴,补贴分 3 年平均发放:船龄 1 年—10 年(含 10 年)每载重吨补贴 80 元,船龄 11 年(含 11 年)以上每载重吨补贴 60 元。 

资金拨付后新落籍的船舶需持续保有并实际运营不少于 10 年。

第六条 鼓励航运企业保持船舶总运力。对运力规模没有减少,且年度完成货运周转量 5 万万吨公里(含 5 万)以上的企业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一)运力规模在 1 万载重吨以上(含 1 万载重吨)、5 万载重吨以下,年补贴 5 万元。 

(二)运力规模在 5 万载重吨以上(含 5 万载重吨)、20万载重吨以下,年补贴 10 万元。 

(三)运力规模在 20 万载重吨以上(含 20 万载重吨)、80万载重吨以下,年补贴 100 万元。 

(四)运力规模在 80 万载重吨以上(含 80 万载重吨)的,年补贴 200 万元。 

以上补贴均不与当年新增运力补贴重复计算。 

第七条 鼓励航运企业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开通未满 3 年的航线,均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对新开通年发班 20 个航次以上(含 20 个航次)的外贸航线,每航次补贴 30 万元(仅限补贴 20 个航次),年补贴不超过 600 万元;每多挂靠 1 个国家的港口(同一个国家内的多个港口不重复计算),年挂靠 16 个航次以上(含 16 个航次)的,每月增加补贴 50 万元。 

(二)对新开通年发班 24 个航次以上(含 24 个航次)的华东(含)以北方向的内贸航线,每航次补贴 4 万元,年补贴不超过 150 万元。 

(三)对在海口港挂靠的外贸航线,每航次补贴 10 万元,年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 

(四)对新开通年发班 24 个航次以上(含 24 个航次)的港、澳、台集装箱班轮航线,每航次补贴 10 万元,年补贴不超过 300万元。 

某一航次仅适用于本条的某一款,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鼓励集装箱班轮航线稳定发班,对在海口港稳定运行 3 年以上(含 3 年)的集装箱班轮航线按以下规定予以航运企业补贴: 

(一)年发班 20 个航次以上(含 20 个航次)的外贸航线,年补贴 300 万元。 

(二)年发班 72 个航次以上(含 72 个航次)的港、澳、台航线,年补贴 100 万元。 

(三)年发班 24 个航次以上(含 24 个航次)的华东(含)以北方向内贸航线,年补贴 100 万元。 

(四)年发班 100 个航次以上(含 100 个航次)环北部湾的内贸航线,年补贴 50 万元。 

第九条 鼓励集装箱运输。对在海口港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其吞吐量保持稳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和奖励: 

(一)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1 万标箱(含 1 万)以上、5 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5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 30 元。 

(二)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5 万标箱(含 5 万)以上、10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10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 50 元。 

(三)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10 万标箱(含 10 万)以上、30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30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 60 元。 

(四)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30 万标箱(含 30 万)以上、50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50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 80 元。 

(五)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50 万标箱(含 50 万)以上、70万标箱以下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100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 100 元。 

(六)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70 万标箱(含 70 万)以上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150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120 元。 

(七)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 100 万标箱(含 100 万)以上的企业,对完成量达到上年度箱量的补贴 200 万元,增量每标箱奖励 150 元。 

(八)重箱增量每标箱额外奖励 10 元。 

第十条 鼓励集装箱在海口港中转和外贸出口。 对在海口港中转的内贸重箱每标箱补贴 25 元,中转的外贸重箱每标箱补贴 150 元(均不含本省中转箱量),外贸出口重箱每标箱补贴 100 元。 对在海口港开展内外贸同船航线业务的航运企业,年累计外贸重箱达到 6000 标箱及以上的,年补贴 200 万元。 

以上补贴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计算执行。

第十一条 加大航运人才奖励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人才,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髙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 号)和《海南省 财政厅 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 

第十三条 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 

(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在我市新注册、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及以上,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运价衍生品开发、航交所等主营业务的航运金融服务企业,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二)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在我市新注册取得经营许可,且主营业务为航运经纪、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航运仲裁、船员服务等的航运服务企业,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本条所称的注册资金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且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验资报告为准。 

第十四条 每年审核发放 1 次上一年度的补贴奖励资金。扶持企业的认定和资金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航运扶持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企业每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0 日向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并核实后,形成补贴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发放资金。 

(四)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补贴奖励资金进行监督。 

(五)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本地统计开展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十六条 航运企业申请本办法补贴奖励资金,如与海南省或海口市其他政策属同类型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企业或机构伪造相关证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或机构,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的奖励资金,3 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和港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为保持政策延续性,2021 年度促进航运业发展补贴按本办法执行。2019 年 7 月 26 日实施的《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海府规〔2019〕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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