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推行夫妻 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本报11月19日讯 省司法厅公布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目前征求意见时间已经截止。今天,记者了解到,该《修正草案》将经过修正、审议等程序后,最终向社会公布。《修正草案》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提出每年夫妻各10天育儿假,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修正草案》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作出了说明,将原《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调整为修正后的第十七条,将原来“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修正草案》增加了一条作为修正后的第三十三条:“夫妻抚育0-3岁子女期间,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双方各10日共同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女职工哺乳时间、哺乳假,育儿假假期重合的,应当只享受其中一种假期。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此外,夫妻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子女中有残疾,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存两个子女以内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三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