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驻海口有关金融机构:
为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提升“金保贷”产品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参与,现就优化我市中小微企业“金保贷”产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金保贷”产品模式
(一)市财政已出资的 800 万元“金保贷”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微企业“金保贷”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实施意见》(海府规〔2020〕8 号,以下简称原政策)有效期内存量业务的风险分担。原政策有效期内存量业务的担保费奖补资金和依据本实施意见开展的“金保贷”业务所需的财政扶持资金,列入市金融管理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二)为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市担保机构每年收取担保金额 1%的担保费,由“金保贷”财政扶持资金为中小微企业全额代付,市担保机构不得再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为鼓励市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按担保金额给予市担保机构 1%/年的财政奖补。其中,汇率避险有关业务以担保保函金额为准。
(三)市担保机构、银行对于“金保贷”贷款、汇率避险有关业务等金融服务共担风险。如发生风险,贷款本息、汇率避险有关业务风险可参考市担保机构、银行分别为 80%、20%的比例分担。市担保机构风险分担在银行对应的授信额度实行单独管理,不占用其在银行的总授信额度。
二、“金保贷”服务对象
注册在海口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连续正常生产经营 1 年以上,未被列入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中小微企业。其中,申请汇率避险有关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 号)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企业划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相关规定。
三、“金保贷”产品用途
用于重点支持本地旅游业、现代金融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教育文化产业、互联网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医疗健康产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油气开发及加工产业、医药产业、低碳制造业等行业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包含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产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房地产投资或偿还住房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金保贷”参与主体职责分工
(一)市金融管理局负责“金保贷”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拨付、绩效评价、抽查检查、退出和追究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金融机构上线“金保贷”产品,优化金融服务。
(二)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金保贷”财政扶持资金;配合市金融管理局每年对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导。
(三)市科工信局负责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负责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参与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并做好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宣传工作;加大对违约企业惩罚力度,将企业违约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五)市担保机构负责对“金保贷”日常运营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统计、核对并分析相关业务数据,定期向市金融管理局报送“金保贷”业务运行情况。
2.负责“金保贷”业务档案管理。
3.负责“金保贷”额度管理、贷后备案等工作。
4.负责进行业务尽职审查。
(六)合作银行具体职责如下:
1.贷前尽职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
2.加强企业外贸业务真实性审核,对享受汇率避险有关业务的企业逐一做好台账登记。
3.配合市担保机构进行不良贷款、业务损失的追偿和处置。
五、“金保贷”业务流程
(一)借款人填写《海口市“金保贷”贷款申请表》《海口市“金保贷”汇率避险有关业务申请表》,并按要求向市担保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在借款人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原则上于一个月内做好调查、评估、审核工作,市担保机构同意后出具《担保意向函》,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放款,市担保机构承保。
(三)担保费支付及奖补划拨:业务发生后,由市担保机构准备书面资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市金融管理局申请由“金保贷”财政扶持资金为借款人代付的担保费以及奖补资金,经市金融管理局审核后按相应标准将担保费以及奖补资金一并拨付给市担保机构。
(四)业务发生后,银行与市担保机构严格按照各自业务规定做好风险管理。
(五)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或按照合约规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后,银行及时向市担保机构提供相应证明资料作为其解除相关责任的凭证。
六、“金保贷”额度、期限及费率
(一)贷款产品。为鼓励支持小微客户获得融资,小微企业客户数量不低于总客户数的 60%。鼓励银行机构对贷款额度 500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不超过同期相应期限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150BP(基点),贷款额度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以下的利率不超过同期相应期限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0BP(基点);贷款期限最短 12 个月,最长 36 个月。单个企业的“金保贷”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二)汇率避险有关业务。原则上单个企业担保保函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度担保费补贴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结售汇产品到期时,企业按照合约规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企业若未按合约规定办理资金交割手续的,银行机构在担保保函额度内启动履约保障程序。
七、风险控制
(一)当存续业务不良率达到 20%时暂停开展新业务,在查明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再行恢复“金保贷”业务。
(二)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影响本业务的合作机制,经市金融管理局、市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协商,可停止新增“金保贷”业务。
八、不良处置
(一)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提倡在“金保贷”产品各项合同中明确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市担保机构对不良贷款、业务损失负有追偿责任,银行应做好配合工作。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双方承担的比例返还。
九、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自 2023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2020 年 11 月 11 日印发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微企业“金保贷”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实施意见》(海府规〔2020〕8 号)同时废止。
(三)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申请并批准受理的“金保贷”存续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施行后,新受理的“金保贷”业务,适用本意见。本实施意见中的政策条款不溯及以往。
(五)本实施意见发布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11 月 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公网安备460100020000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