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贵厅转来的《海南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琼财建函〔2017〕2365号)收悉。我市》已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现将修改意见回复如下,供参考。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中的“(四)明确省直部门职责分工,指导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流域市县探索开展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建议“流域市县对口协作、人才培训等补偿方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流域市县产业转移补偿方式”由省直具体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二、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四、实施内容(一)确定补偿基准”中的“凡断面当年水质指标值达到或优于水质目标值的,由下游市县政府给予上游市县政府相应的补偿资金”修改为:“凡断面当年水质指标值优于水质目标值的,由下游市县政府给予上游市县 政府相应的补偿资金” 水源保护是上下游市县政府的责任,。建议对优于或劣于目标值的情况予以补偿,对于达到水质目标的,不建议给予补偿。
三、建议省级相关部门明确补偿资金操作方法,对于市县发生的补偿资金,是否通过上解省,再由省对市县进行单独结算。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朱海,电话:68722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