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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3-09133 分类: 会议纪要;通知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15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无编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口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特发布海口市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3 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 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烧香、点烛、烧纸钱;

  (四)炼山、烧荒积肥、烧桔秆、烧田(地)梗草、烧垃圾;

  (五)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烧火取暖;

  (六)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禁火期防火检查

  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相关信息,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禁火期野外违规用火的处罚规定

  根据《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野外用火禁止命令发布期间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禁火期野外违规用火的监督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森林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管理、林业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9、68723771。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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