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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5-00048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年08月12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无编号

2025 年 8 月 15 日—16 日,海口市将在 FUNBAY 自在湾、海口美源游艇码头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为保证活动期间广大市民游客人身及相关空域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飞对象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本通告禁飞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5 日—16 日期间每日19 时至 22 时,禁飞区域为 FUNBAY 自在湾与美源游艇码头上空区域(茉莉路以东,观海路万绿园段以西,红棉东路以北至海岸线的合围区域)。因活动等特殊需要,确需飞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并对无人机等航空器进行设备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 110 报警电话举报。对不遵守通告要求,在本通告禁飞区域上空擅自操控无人机飞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8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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