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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5-00038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年05月27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江东新区园区配套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五期)补征地拟收回桂林洋农场224.4平方米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
文  号: 海府〔2025〕10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口市江东新区园区配套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五期)补征地拟收回桂林洋农场224.4平方米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

海府〔2025〕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收回桂林洋农场 224.4 平方米(合 0.34 亩)国有土地的补偿方案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海口市江东新区园区配套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五期)补征地。

二、收回土地位置:海口市桂林洋农场(以权属确认图为准)。

三、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 号)有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海海口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海府规〔2024〕4 号)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海府〔2021〕11 号)执行。

六、社会保险费标准:按《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琼人社发〔2017〕335 号)执行。

七、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收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不办理收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八、本通告发布后在该项目收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5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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