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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5-00027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五指山舰“回家”活动期间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五指山舰“回家”活动期间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在相关区域飞行的通告

无编号


五指山舰定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至 4 月 27 日停靠海口市秀英港集装箱码头 17 号泊位,我市将在此期间开展双拥共建活动。

为保证活动期间广大市民游客人身和空域安全,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和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现就活动期间“无人机”等航空器禁飞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飞对象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本通告禁飞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 0 时至 4 月 27 日24 时,禁飞区域为:秀英港集装箱码头 17 号泊位半径范围 2 公里内上空区域。因活动等特殊需要,确需飞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对无人机等航空器进行设备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群众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 110 报警电话举报。对不遵守通告要求,在秀英港集装箱码头 17 号泊位半径范围 2 公里内上空区域擅自操控无人机等航空器飞行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4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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