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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4-00093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运行安全管理的通告
文  号: 海府规〔2024〕9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运行安全管理的通告

海府规〔2024〕9号


为加强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以下简称美兰机场)运行安全管理,保障机场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美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 55 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为美兰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关注区域美兰机场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会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为确保机场运行安全,地方有关单位应与美兰机场加强沟通,相互协作,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良好局面。

二、建\构筑物批建单位应严格控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高度,确保机场净空范围的安全。美兰机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并报市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环境保护等规划行政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规划部门应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系统,并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对可能产生光污染、影响电磁环境等需开展净空审核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等办理净空审核手续,审批结果抄送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和美兰机场。

四、凡在美兰机场管制空域内开展无人机飞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无人机飞行活动除外),应当提前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地方有关单位应配合美兰机场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向机场周围的单位、社区、村委和个人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防止和避免机场净空保护区出现超高障碍物、空飘物、“低慢小”升空物(气象科研和业务用途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严格按照管制要求执行)、电磁环境干扰等影响飞行安全的不安全事件。

六、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地方有关单位应配合美兰机场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七、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八、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九、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

十、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工业、科技、医疗,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的运行不得干扰机场电磁环境。

十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干扰前,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其他仪器、装置。

十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和翻越围墙、围栏等安全保护设施,各有关单位应协助美兰机场保护机场围墙、围界、挡土墙。

十三、严禁破坏、擅自接引机场的输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

十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加强放养家畜的管控,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应采取圈养的方式饲养鸽子,禁止放飞鸽子影响飞行安全。

十五、本通告自 2024 年 12 月 16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运行安全管理的通告》(海府〔2010〕39 号)同时废止。

附件:美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 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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