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为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与禁猎期
海口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均列为禁猎期,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进行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海南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海南省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通告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本通告自2022年1月 2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五、监督电话
海口市林业局:68724517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2345
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65228891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