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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3-11274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1日
名  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美兰机场路东延伸段(一期)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文  号: 海府函〔2023〕81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美兰机场路东延伸段(一期)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海府函〔2023〕81号

美兰区人民政府: 

鉴于你区已完成美兰机场路东延伸段(一期)项目集体土地调查登记工作,并编制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按上报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预征收演丰镇谭东排等村民小组79.86 亩集体农用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 

二、拟征收的土地按琼府〔2020〕45号文及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文标准落实相关补偿。同时,你区需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三、你区应按照法定程序对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具体公告内容可参照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提供的模板落实。 

附件: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地块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省厅模板)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地块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省厅模板) 

为做好**地块/**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县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项目用地位于**市/县**镇,用地总面积:**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公顷,涉及*镇**村委会**村小组,**村委会**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镇**村委会**村小组,**村委会**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乡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市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乡镇**村委会**村小组等,**户**人。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各市县如有其它安置方式应一并公示)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乡镇政府(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乡镇政府(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乡镇政府(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听证单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乡镇政府(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听证单位)。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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