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 13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是主管全市信访工作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信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信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收集重要信访信息,调查并参与协调群众来访反映的重要情况。 (三)负责组织协调我市日常驻京信访工作。 (四)负责上级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负责办理群众给市委、市政府的来信,调查并参与协调来信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负责处理网络信访,调查并参与协调网络信访反映的重要情况,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七)负责全市信访信息网络系统、数据库建设及系统运行维护;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信访系统电子政务工作。 (八)开展信访调查研究,分析信访形势,报送信访信息;负责信访工作新闻发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信访评估意见;对涉及群众反映的民生重大问题进行直接调查,协调推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使问题就地化解在萌芽状态。 (九)组织指导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负责应由本级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办理,指导全市复查复核业务工作;负责特殊疑难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联系信访督查专员工作。 (十)向各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转交信访案件及其他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落实,监督检查涉及群众利益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指导、考查各区、各部门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十二)指导全市信访工作部门队伍建设。 (十三)指导各区信访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制定和实施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访、保密、财务资产、安全生产、内部审计、政府信息公开及人大建议提案、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人才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新闻发布;统筹做好定点扶贫和乡村振兴工作。 (二)来访接待科 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办理来访事项,引导来访群众依法逐级走访;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并监督检查落实;牵头组织全市信访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协调、督促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解决来访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协调做好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直单位及律师到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接访群众的工作;负责维护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处置群众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 市政府门前等非接访场所聚集、滞留等行为;负责汇总通报群众进京到省、到市上访情况;负责做好重大来访事项调研和专题汇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的群众来访接待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我市日常驻京信访工作;负责我市驻京信访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会议、重要节点、重大活动期间的市外、市内信访工作;协调做好市内、各区之间及涉及市外的“三跨三分离”信访工作。 (三)办信与网络信访科 负责办理群众给市委、市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来信;负责上级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负责群众来信中重点信件的摘报;负责群众来信情况的信息收集、排查、统计、分析、研判等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办理群众通过网络、短信、微信等渠道的来信;负责全市信访信息网络系统、数据库建设及系统运行维护;协调、指导全市信访系统电子政务工作。 (四)督查复核科(群众工作科) 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负责指导全市群众工作;负责统计、分析、研判全市信访情况,提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信访评估;负责牵头检查、指导全市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奖惩建议;负责上级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同志批办、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检查、协调和指导重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负责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指导全市复查复核业务工作;负责联系信访督查专员工作;负责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信访积案的督查督办工作;指导全市信访积案化解业务工作;指导全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业务工作。 第五条 市信访局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其中正科级5名(含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2名。 第六条 市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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