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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解读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12-03 12:40   来源:市发改委  

一、修订背景

2019年7月31日印发施行的《海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海府办规〔2019〕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到期,其配套的《海口市市级储备粮异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海发改粮储〔2019〕79号)、《海口市应急成品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海粮储〔2018〕109号)已实施多年,随着国家和我省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粮食相关政策的调整和粮食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国粮粮〔2020〕191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和我省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储备粮管理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三、修订过程

(一)启动。根据《海口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预警的通知》(海依法办〔2021〕7 号),鉴于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尚未完成,市级储备粮管理相关事宜存在不确定性,我委拟计划申请将《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半年,咨询,市司法局告知规范性文件现已不予延期。2021年4月我委启动《暂行办法》修订工作,于2021年5月底完成征求意见修订稿,并咨询委法律顾问意见

(二)征求意见我委于2021年6月10日发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海南省分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委各科室及委属单位意见截止2021年7月30日,我委收到各单位回复意见共6家,其中提出修改意见的有5家,1家无意见。我委及时研究,在充分采纳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暂行办法(修订稿)》

(三)公示。根据《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日”的要求,我委于2021712日通过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对《暂行办法(修订稿)》进行公示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721日届满,未收到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同时,我委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完成了公平竞争审查,并出具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意见书,认为《暂行办法(修订稿)》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明显法律风险。

四、主要修订内容

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海口市市级储备粮异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海发改粮储〔201979号)、《海口市应急成品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海粮储2018109号)等集中修订成《暂行办法(送审稿)》。

《暂行办法(送审稿)》《暂行办法》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了储备业务和经营业务的关系。要求级储备粮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二)进一步明确代储企业的条件。明确代储企业必须是国有独资或控股粮油仓储企业。

(三)进一步明确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要求。

(四)进一步细化仓储管理。明确各储备粮品种储存方式、规格,仓房、货位标识等。

(五)提出“绿色储粮、生态储粮”、“定期对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确保粮食安全。

(六)进一步明确轮换方式:因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尚未到位,根据现有粮食企业实际,原则上,稻谷、小麦、大米采取费用据实拨补轮换方式;成品食用油根据其本身特性,采取费用定额包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轮换方式

(七)进一步明确轮换架空数量。其中明确要求原粮轮换架空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30%;成品粮油轮换架空量不得超过承储计划的10%。超架空量部分在补回库之前不予拨付保管费用等。

(八)新增储备粮收购轮入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储备粮收购轮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九)修改了轮换交易方式:费用据实拨补轮换,将原来轮换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的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修改为轮换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网上交易平台竞价交易,也可采取如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费用定额包干轮换,为使成品油更接近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进行自主轮换,费用定额包干。

(十)修改了竞价交易起点价确定方式。费用据实拨补轮换销售和采购交易起点价由政府主导变成由企业主导、事前报备。

十一对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拨付方式和原则进行修订完善。将储备粮管理费用细化为保管费、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仓储设施维修和功能提升费等,补贴标准通过第三方进行评估测算,并明确了各项补贴拨付流程。

(十进一步细化农发行信贷监管。要求储备粮贷款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

(十)对级储备粮的初始入库方式和计息成本认定方式进行修订。明确级储备粮的初始入库必须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平台采取竞价方式公开进行。初始入库计息成本为交易平台竞价成交价,由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及农发行共同认定。

(十更改了轮换名称,为了与农发行贷款相关规定有效衔接,把“静态轮换”表述修改为“费用据实拨补轮换”,把“动态轮换”表述修改为“费用定额包干轮换”。

(十)新增“异地储备管理”章节。明确异地储备的具体管理规定。

(十删除部分职能部门监督检查职责根据机构改革实际,删除职能部门部分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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