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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07-02 16:30   来源:市司法局  

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为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各区政府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2号)《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琼国土资办字〔2018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土地整治项目工作实际,出台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2号)

(三)《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增耕地调查认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193258号)

(四)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0864号)

(五)《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琼国土资办字〔201814号)。

三、起草过程

202012月,市资规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起草了《实施意见》。为确保《实施意见》内容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市资规局于20201223日征求了各区,各有关部门等17个单位的意见,以及在市资规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10个单位反馈了意见,收到回复意见8条,采纳8条;7个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未收到反馈意见。

根据市政府专题会〔202184号、市政府专题会〔2021124号精神,市资规局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1429日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12个单位反馈了意见,收到回复意见4条,采纳1条,未采纳3条;5个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实施意见》2021年6月16日市政府十六届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七条:

帽段,简要介绍编制背景及依据。

第一条项目运作模式及投资收入来源,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规定,明确以区政府为项目业主单位,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为项目管理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项目主管单位。区政府可选择本级财政投资建设或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项目通过自然资源部复核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指标,其中的20%无偿上交省政府,80%通过交易所得作为项目投资收入来源,由市政府向区政府购买,其价格按水田21/亩、旱改水16/亩、旱地11/亩购买。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收入纳入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对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区政府按合同约定拨付归属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投资收入资金。

第二条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区政府、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任务分工。

第三条规范项目报批流程,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规定,明确了项目立项报批、项目可研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项目实施及监管、项目设计变更报批、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备案及上图入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等环节的报批流程和要求。

第四条适用项目类型及建设内容,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的类型及建设内容,明确了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及提质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

第五条项目选址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要求。一是不存在权属纠纷,二是符合规划用途,三是符合现状用途,四是满足基本交通和灌溉条件,五是补充耕地连片规模不低于50亩,六是不在禁止整治的区域,七是不在限制整治的区域。

第六条规范引进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引进社会资本的指导精神,借鉴省内外的经验做法,结合土地整治涉农矛盾难以解决的实际,提出了引进社会资本的指导意见,包括: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类型、确认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方式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投资收入来源引进社会资本的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其他要求,为保障项目实施,提出了市级各部门应大力支持各区政府完成项目建设,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要提供技术指导和加强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各区政府要做好后期管护相关工作,避免新增耕地撂荒、“非粮化”、“非农化”,发挥项目长期效益。各区政府要发挥属地优势,深入化解涉农矛盾纠纷,对具备政府开发条件的项目要以政府投资为主;对确需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的,要鼓励区属、市属、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参与,或与其他民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联合开发,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对不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建设的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要按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违约责任。桂林洋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整治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桂林洋管委会为项目业主单位,属政府自行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建设;属引进社会资本的项目,由桂林洋管委会与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签订开发合同,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需对以下情况做说明:

(一)关于市政府向区政府购买指标的说明

根据《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土地整治项目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进行交易。近年来,因村民阻工等问题难以解决,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土地整治项目推进缓慢,甚至停工无法推进,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对耕地占补指标的需求,市政府通过易地购买了大量的耕地占补指标,虽然完成了新增建设用地农转报批,但我市耕地面积逐年在减少,存在无法完成省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任务的风险。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各区参与土地整治的积极性,各区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耕地占补指标,由市政府向区政府购买。既解决了易地购买无法新增耕地的问题,也为各区增加了财政收入来源,受益了当地群众。

(二)关于指标定价购买的说明

为测算土地整治项目亩均投资成本,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委托了省内5家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经验丰富的技术单位,依据省资规厅出台的新增耕地认定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海南省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以及我市耕地后备资源分布及青苗附着物现状等情况,对我市新增耕地(包括:水田、旱地、旱改水)项目的投资成本进行了测算,其中:旱地4.93万元/-5.87万元/亩,平均5.45万元/亩;旱改水7.72万元/-8.26万元/亩,平均7.91万元/亩;水田9.57万元/-9.94万元/亩,平均9.74万元/亩。各单位测算情况汇总如下,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海口市土地整治项目(耕地开垦类)成本测算汇总表

序号

测算技术单位

耕地指标建设成本(万元/亩)

旱地

旱改水

水田

1

海南国源土地矿产勘测规划设计院

5.53

7.80

9.94

2

海南省农垦设计院有限公司

5.87

7.88

9.69

3

海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5.34

7.90

9.63

4

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4.93

7.72

9.57

5

海南乾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58

8.26

9.87

平均数

5.45

7.91

9.74

以上测算依据相关定额标准得出,在考虑20%指标无偿上交省政府的成本、运营管理及财务成本20%-25%销售毛利润25%-30%等因素后,各类指标的定价如下:

各类指标的定价测算表

类别

亩均成本(万元)

无偿上交省级20%亩均成本(万元)

增加运营及财务等成本(20%-25%后,亩均成本(万元)

增加销售毛利润25%-30%后,亩均定价(万元)

水田

9.74

12.18

14.62-15.23

19.49-21.76

旱改水

7.91

9.89

11.87-12.36

15.83-17.66

旱地

5.45

6.81

8.17-8.51

10.89-12.16

综上,为鼓励各区积极参与土地整治,市政府向区政府的购买价定为水田21/亩、旱改水16/亩、旱地11/亩。当前,省级指标交易指导价为:水田40/亩、旱改水30/亩、旱地20/,我市定价约为省级指导价的50%

(三)关于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说明

土地整治的难点在于涉农问题,涉农主要矛盾有,一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后,需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管控,按耕地用途使用土地,种植粮食作物,较原可耕种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效益低;二是外来承包户不愿承包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开垦耕地后土地流转难度大;三是不同意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村民提出的补偿诉求超出财政定额范围,财政资金无法支出。鉴此,为多渠道落实耕地占补,各区政府可根据项目推进实际,自行安排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所有资金均由社会资本筹集,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待新增耕地占补指标备案后,社会资本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收入来源。为推进项目,权衡利弊,社会资本能做出较大的让利于民,有利快速解决土地整治项目推进中的相关涉农问题,保障土地整治项目顺利实施,符合《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32号)第三条第九款有关精神,“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其他利用社会资本方式,引导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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